天津證監局網站13日披露關於對北京華亞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簡稱“華亞正信”)及張國強、劉磊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天津證監局對華亞正信執行的卓朗科技以財務報告為目的商譽減值測試所涉及的卓朗科技併購卓朗發展形成的商譽相關資產組評估專案(華亞正信評報字〔2023〕第A05-0005號)進行了檢查。經查,華亞正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問題。
一、部分收入預測未見分析或計算過程
(一)評估工作底稿記錄了系統整合類業務2023年收入預測總金額,並說明了該金額由在手訂單和預計能簽訂訂單構成,但未見對系統整合類業務2023年收入預測總金額的具體分析和計算過程。
(二)評估工作底稿顯示,系統整合業務中,個別在手合同專案協議有效期跨越了2023和2024兩個年度;部分潛在專案預計簽約日期接近年末。未見對系統整合業務在手訂單和潛在訂單合同的有效期、履約進度以及各訂單收入歸屬年度等進行分析。
(三)對天津園區資料中心預測租賃單價與合同約定不符,未對差異原因進行分析說明。
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式》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第十一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二、部分收入成本預測依據不足
(一)評估工作底稿顯示,系統整合業務在手合同訂單包括已簽約維保專案,但底稿中未見各維保專案的明細及相關合同。
(二)評估工作底稿顯示,系統整合業務潛在訂單中存在涉密專案,因而無法提供涉密專案接洽事項及具體方案,並根據歷史年度經驗預估了潛在訂單轉為在手訂單的轉化比例。經查,專案組對非涉密專案僅獲取了部分專案介紹資料(如PPT等),未見商務接洽相關資料,未見分析潛在訂單轉為在手訂單轉化比例的確定依據,未見分析潛在訂單合理性和可實現性。
(三)經查,對於資料中心業務收入預測中,未見對建成年月、預計運營時間、已簽訂租賃合同、歷史期出租率和歷史租賃單價等進行介紹和分析。對部分地區資料中心2024年及以後年度出租率顯著增長的原因,未見分析說明。
(四)評估工作底稿顯示,系統整合業務在手訂單中個別金額佔比較大合同約定的成本率,顯著高於專案組預測的系統整合業務在詳細預測期的成本率,未見分析和評估上述訂單成本率較高情況對預測成本率的影響。
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三、部分計算過程有誤
(一)對卓朗發展與中國電信開展的某IDC服務運營合作專案,部分收入預測計算過程中,未見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分成比例計算收入分成。
(二)評估工作底稿《五年預測期折舊、攤銷及資本性支出計算詳表》中,個別專案“啟用日期”項記錄錯誤,導致某資料中心更新支出計算錯誤。
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式》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
四、部分資本性支出評估依據不足
評估工作底稿顯示,2023年預計資本性支出中包括部分資料中心新增裝置支出。經查,未見對部分資料中心預計新增大額支出專案所涉及的投資計劃、已簽訂合同、專案進度情況等資料進行收集,未見對上述支出資金來源可靠性以及專案在2023年度能夠完成的可實現性作出必要分析。
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
天津證監局指出,華亞正信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張國強、劉磊萍作為評估專案的簽字評估師,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華亞正信、張國強、劉磊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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