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瞭解李鐵,那你一定不會對他在申訴最後期限上訴感到意外。
而他最後的刑期能不能減少?不好說!但是接下來,很可能還會有其他人因為李鐵的事而“遭殃”,因為李鐵是一個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擇手段的人!
雖然在外界看來,李鐵的代理律師能把一個看起來基本等同於無期/死緩的案子,打到有期徒刑20年,就已經非常厲害了。但是問題在於,我們覺得李鐵的律師很厲害,也有很多朋友覺得李鐵判輕了,可李鐵自己不是這麼看啊!當他提出上訴的那一刻,大家都很清楚,他一定是認為自己被判重了!以李鐵這種非常剛,“寸步不讓”的性格,他覺得判重了,不上訴就不正常了。
也有媒體猜測,李鐵覺得自己作為一個一個民間機構的國家隊主教練,或者俱樂部主教練、總經理這樣的身份,我不能算公職人員,那些公職的高官才十幾年,我不能比他們更重了。
那麼李鐵覺得自己應該判多久呢?他的目標是在裡面呆十年,他覺得自己的刑期應該低於很多足協官員。而最終判他有期徒刑20年,刑期僅僅低於陳戌源;刨除掉已經在裡面的兩年時間,他還要在裡面呆18年。不管在裡面怎麼努力申請減刑,這18年最後都不可能變成在裡面呆十年!
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沒有檢察院抗訴或者後續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上訴並不會加重李鐵的刑罰。”既然不上訴是20年,上訴的話,刑期也不會加重,那麼站在李鐵的角度,不會有更差的結果,不搏白不搏!
當然在一審庭審的時候,李鐵的律師和監察機關,圍繞的焦點在於李鐵在國家隊主教練位置上所涉及的5089萬贓款,到底適用於“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果這5089萬最終被定性為“受賄罪”,那李鐵的刑期20年肯定都很難下來!
但最終經過控辯雙方激烈的爭論,在宣判的時候,最終把李鐵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收受卓爾俱樂部的這一大筆贓款,划進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划進“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當時的李鐵是以卓爾總經理的身份收的這筆錢。且雙方當時簽約的時間點,李鐵還未在國家隊正式走馬上任。
然而即便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收卓爾的這筆錢,沒有劃在“受賄罪”裡面;但不代表李鐵就沒有受賄行為,因為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李鐵涉及到的“贓款”也不僅僅牽扯到了卓爾一家,所以受賄罪依舊成立。因此無論是涉案金額接近1.2億也好,還是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五項罪名也罷,這兩個事實都是無法更改的。
那為何在涉案金額和罪行幾乎不可能被更改,且李鐵的涉案金額更是創造了中國體壇有史以來的新紀錄,開創了國家隊主教練入獄先河,給整個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巨大影響之下,李鐵還要上訴呢?難道只是因為不服麼?
顯然沒有那麼簡單!
很多人都忽略了一段關鍵點,上訴意味著,結案又會拖幾個月。他不光拖的是自己的結案時間,鄭斌、忻峰這些李鐵團隊成員的結案時間很可能也會往後拖。雖然說,涉案金額和罪行是不太可能更改的,但這並不代表李鐵在上訴期裡,不能再有立功的機會啊!
李鐵從被抓捕,到一審宣判就長達兩年;從一審庭審到宣判,時間跨度也長達8個月。之所以李鐵的案情審理和宣判時間,遠遠超過其他本次足球反腐的涉案人員,這在很大程度上跟李鐵態度的“反覆”有很大的關係。
這一次被湖北專案組帶走的涉案人員裡(包括一些沒有公職,並未對外官宣的),很多都是被李鐵“咬”出來的。哪怕是在一審庭審之後,李鐵依舊在裡面不停的“咬”,又有人因此失聯。
因為“咬”出了很多人,李鐵認為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是在一審之後,不管是一些媒體還是一些法律界人士都曾披露,法院在宣判的時候並未考慮到李鐵揭發他人的功勞,這是讓李鐵感到不服的一個因素。
以李鐵的性格,“咬”十個人如果不能減刑,他就會“咬”二十個;二十個不夠,那就“咬”四十個,他就是一個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擇手段的人。至於上訴之後,能不能得到自己滿意的刑期?但以李鐵的性格,急於立功之下,他已經會吐露出更多關鍵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