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刷的錢多,她就是誰的女朋友!”,廣西柳州,街頭,一輛車被逼停,2男1女發生爭執。突然,一名男子從車上拿出一把摺疊刀,把另一個男子小腿扎傷,血流不止。
原來,該女子是1名女主播,和榜一大哥趙某見面,趙某要求她退4萬禮物,不然就和他回桂林。榜二大哥李某得知後前來阻止。為了避免其帶走女主播,李某報警稱“綁架案”才迫使趙某停車見面。
來自湖南的趙某稱,自己刷了4萬禮物,而來自湖北的李某隻刷了2萬7的禮物,遠遠不如自己,所以堅稱女主播屬於自己,於是二人發生爭執,最後動了刀子。目前,李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太荒誕了!這兩個人是喜劇演員嗎?在很多人沉浸在網路世界裡不能自拔,為了換來女主播的溫柔,不惜傾家蕩產給女主播刷禮物。有的只為博美女一笑,有的則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約見面發生關係。
本案中,趙某刷了4萬禮物就要求人家當自己女朋友,還要強行帶走,是不是對女主播的認知有問題呢?4萬就想讓人家做你的女朋友?而李某也是半斤八兩,和趙某爭風吃醋,衝動之下,把自己摺進去了。李某為了不讓趙某帶走女主播,逼停趙某,發生爭執後用摺疊刀將其捅傷,顯然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經法定程式鑑定,趙某的傷情已達輕傷及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一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趙某想將女主播帶走的行為,是否構成綁架罪呢?
根據《刑法》第239條,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這就要看趙某將女主播帶走是否為了勒索財物,又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等方式。如果女主播為了不退錢,也有可能是自願跟他走的。這都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如果構成綁架罪,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是,給女主播刷禮物並不代表著可以要求其成為自己女友。那麼,對於在直播間給主播刷的禮物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像趙某、李某這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刷的禮物視為贈與,一般無法要求返還的。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刷的禮物,可以透過其監護人起訴要回。所以只要女主播沒有詐騙,趙某是沒有正當理由要求女主播退還禮物的。
網路虛幻而飄渺,但離現實很遙遠。切勿迷戀網路,如果家裡沒礦,就別妄想砸錢獲得女主播的芳心。你貪婪的是她的“美貌”,她看中可是你兜裡的錢。
您會給女主播刷禮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