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藝謀的《第二十條》引發的熱議是一個好現象,
它讓大家針對“正當防衛”這個關乎自身生命利益的話題,展開了豐富而深刻的討論,不知不覺中進行了普法教育,甚至推動了中國相關的法治程序。
然而不幸的是,對於電影中的正當防衛,張藝謀疊了太多的甲。
首先,是受害者要足夠的慘。
——在電影裡,正當防衛的好人,他的妻女都是不能說話的殘疾人;
——趙麗穎扮演的妻子被強暴了三次,而且壞人還揚言,以後一直會來,每次給200元,直到欠款還清;
——壞人一邊在屋子裡侵犯好人妻子的同時,還要在屋外把好人用狗鏈栓起來,達到極致的侮辱。
這一切,都是在竭力增強好人“反殺”的絕對正義性,電影一再的強調,你看,他們都那麼慘了,還不讓他們動手,良心在哪裡?正義在哪裡?
好人必須足夠慘,壞人必須足夠惡,才能達成道義上的絕對,讓好人變成一個“完美受害人”。
即使這樣,還遠遠不夠。
電影裡的焦點,是壞人是不是回車上去拿刀。
電影一大半的劇情衝突,都是尋找那把被轉移的刀。因為按照檢察院的判斷,即使好人已經這麼慘了,如果沒有那把刀,沒法證明好人的反抗是“制止對方殺死自己”,那麼他殺死壞人的性質,仍然是“故意傷害致死”,要把牢底坐穿。
只有在整個環節上足夠完美,必須都打到100分,才能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差那麼一點點都不行。
這才是最大的諷刺。
因為,普通人生活中真正能遇到,能影響自己的“正當防衛”,絕大多數都做不到這麼完美。
現實中,大多數的“正當防衛”場景,其實並沒有這麼戲劇性,也沒有這麼極致的壓迫和悲慘。
電影裡,受害者的妻子被長期侵犯,因此檢察官才能辯解,受害者的家庭“常年處於被侵害狀態”,才能去推斷,受害者反擊時,“侵害處於進行時”,從而成為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依據之一。
然而大多數普通人,真的要等妻子被長期侵犯才出手嗎,如果他們只是臨時看到妻子被侮辱,然後追上去把人打死了,算不算正當防衛?
大多數自衛遇到的侵害,也沒到對方要“拿刀揚言砍死自己”的地步,如果對方不想殺我,只是想打我,那我能不能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會不會因為只是個小案子,也沒什麼社會影響,執法者覺得和稀泥也沒關係,直接判個互毆?
很多侵害者,也不一定是窮兇極惡的歹徒,僅僅是生活中有利益衝突,再說極端點,假如只是個醉鬼上來打我,我能不能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這些問題,恐怕連張藝謀自己都很難回答,畢竟上面的情況,真的擺出來,也未必就會判正當防衛。
所以,張藝謀必須把條件設計的足夠完美,把好人安排的足夠慘,壞人處理的足夠壞,才能抹去其中的爭議性,在大義之下,讓一位勇敢而堅持正義的檢察官出面,來為受害者背書。
然而,普通人遇到的防衛環境,大多時候條件不會那麼完美,其中的爭議性,也不會被簡單的抹去。
那麼這時候,真的會有人出來,為這些普通人,普通的案子背書麼?
帶著這個問題,我去看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陳興良教授寫的《正當防衛論》,這本書目前已出到第四版,正如“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條款一直在補充和完善之中。
讀《正當防衛論》,最大的觀感,是震驚於司法實務中人為壓縮正當防衛空間的現象之多。
按書中提到的統計,在2000件律師在辯護中提出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案件中,最後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大概只有5、6件,不到0.3%。
這個數量非常之少,以至於很多律師一輩子碰不到正當防衛的案子,很多法官一輩子碰不到一件可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
換言之,作為張藝謀《第二十條》原型的於歡案和於海明案只是個例。
為何正當防衛的界定如此之難?
《正當防衛論》列舉了三個原因,算是一家之言。
第一個原因,從社會學上看,最近這30多年來,單位體制在中國逐漸淡化,以前每個人都有單位,一旦糾紛發生,單位會先出面解決。
從前,實施防衛者把人捅死了,死者單位或防衛者單位都會出面做很多工作,正當防衛致死時,經過單位做工作,死者這邊可能就會說,是我這邊人不對,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我可以接受。
單位體制瓦解後,等於第一道防線沒有了,所有風險和壓力都壓在法院和檢察院身上,死者的家屬,無論有理沒理,都會施加壓力。
1997年,為了避免正當防衛制度近乎虛置,新《刑法》放寬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在第20條第3款設定了無過當防衛。無過當防衛制度的設立,在世界範圍來看,都是極為罕見的。
如此一來,按理說1997年新《刑法》判定正當防衛應該比1979年《刑法》更容易,然而現實是,1997年新《刑法》以後的正當防衛判定比之前還要難得多、少得多。
第二個原因,刑訴法對正當防衛的判定難負有一定責任。
原因是刑訴法把被害人作為當事人,這個在舊刑訴法裡沒有,而作為正當防衛討論的案件裡都是有死傷的情況,被害人一旦參加訴訟,問題就變得複雜。
中國控方本來就強勢,在強勢控方之外,又有一個被害家屬參與訴訟,並且跟控方站在一起,被告人就更加弱勢了。
第三個原因,法院和檢察院不敢擔當。
從很多判決書可看出,一些案件從各方面看,明明是正當防衛,判決書裡偏要一再否認,甚至否認到底,連說防衛過當都沒有。
這一現象持續了數十年之久,令人感慨。
《正當防衛論》這本書中,還提出了法律人一個論斷——國家的治理越有效,公民社會越發達,警察力量越強,出警越快,這個國家的正當防衛成立空間就越小;反之,正當防衛成立空間就越大。
自由的討論,觀點的交鋒,往往會帶來洞見的“增值”,比如,我發出上篇文章《第二十條沒那麼簡單》後,後臺有留言:
模糊二十條也有好處,打架的明顯少了,正如警方提醒,不要打架,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這裡其實涉及到一個問題,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早年做出版時,我們編過不少哲學與法律的著作,特別是為少年兒童基金會編寫一套少年哲學叢書時,曾為了其中的一部法律哲學,查閱了上百萬字的資料,也約稿了很多專業人士,因此,對這個問題有所瞭解。
關於刑罰的目的,法學界有三大觀點:威懾論、報應論和修復論。
這位讀者的觀點,就是典型的威懾論:法律是震懾犯罪的工具,它的目標是為了減少犯罪率,增加社會的穩定。
這個目標本身沒什麼問題,但是用這種思想去制定和執行法律,在過程中就難以避免的冒出某一類問題來:
在司法實踐中,威懾論的法律思想,往往只針對使用暴力和衝突的人,甚至不惜採用過度的威嚇手段,而不那麼在乎引發暴力和衝突的原因。
用大白話說,只要有人動手,就制裁動手的人,只要有人拿刀,就制裁拿刀的人,制裁的還特別重,要把人嚇住。
至於動手的前因後果?不重要。
只要和打地鼠一樣,只打冒頭的,把動手的人都修理了,嚇得人人不敢動手,社會治安自然就好了,犯罪也少了。
然而,放在普通人這裡,就會帶來很大的不公,甚至屈辱感。
因為老百姓對於動手問題,是必須要問前因後果,誰對誰錯的。民間的正義感,是公平正義,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劉邦在關中安撫秦人父老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如果被人欺負到頭上了,對方先動手,先打我、侮辱我、甚至想殺我,你還不許我動手,動手了就是個互毆,各打五十大板,這不就是欺負老實人嗎?
所以自古以來,老百姓一喜歡清官,二喜歡俠客。為什麼俠客受歡迎,無他,快意恩仇耳。
在俠客的世界裡,好人不用只當弱者,不用只靠“慘”來博人同情,不用靠哭哭啼啼來獲取正義。
在俠客的世界裡,好人也可以是強者,把命運握在自己手裡。
就像《水滸傳》的楊志,竭力想做個守法的人,可當他被潑皮牛二一再的挑釁,步步忍讓,最終忍無可忍,起手就是一刀。
假如梁山好漢,遇事也畏畏縮縮,生怕來個互毆,而不是“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那麼他們的文學魅力,也就半點不剩了。
沒有人喜歡爬行的現實主義者。
在法制社會里,人們當然不必“俠以武犯禁”,應該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但是,好的法律,也應該支援老百姓的正義訴求,支援老百姓把命運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隻能靠“慘”來博取正義。
不僅要支援普通人遇到侵犯時有權自衛,而且最為重要的是:
——不能把這種正當防衛,變成一件很艱難的事。
這種快意恩仇的正義,和法律精神並不背離,法律哲學裡也有道理支撐,這就是三大刑罰觀點之一的報應論,其源頭,就是普通人的道德直覺。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其實,有一部分學法的人是看不起報應論的,因為它和老百姓的樸素觀念太像了。曾經和一位法律人在一起喝酒時,聽我聊起報應論時很驚訝,他的原話是:
“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不應該支援報應論。”
這是國內法學界特有的現象,盲目去追求表面上在西方最新潮、最高大上的東西,甚至建立了一套和普通人截然不同,並以此為傲的“審美體系”。
比如要求廢除死刑的一派,理論源頭就是修復論,這些法律人認為應該用修復論代表的輕刑主義,去改變威懾論代表的重刑主義。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標準不一致,經常會出現某種扭曲的結果:對較為弱勢的受害者採用威懾論(重刑主義),卻對更強勢的加害者採用修復論(輕刑主義)。
這些做法,帶來了很多怪現象,也完全背離了法律精神真正的源頭——普通人的道德直覺。
其實,哪怕是西方大拿中,也絕不缺乏對“快意恩仇”的報應論的支持者。
比如大哲學家康德,也是法律哲學重要的奠基者,就高度認可報應論,他為此提出了“道義之債”的原則:
人侵犯和傷害了他人,就等於在道義上,欠了對方的一筆債,只有把債還清,人間的道義才能恢復公平。
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維護受害者,懲罰加害者,就等於債務沒有還清,等於逼迫著受害者自己去討債。
法律既不應該重刑也不應該輕刑,而應該是恰到好處的正刑,就像道義的債務,既不應該過度償還,也不應該被賴賬。
康德也特別支援正當防衛,在他看來,被傷害和侵犯的人,選擇自衛不僅是保護自己,更是在捍衛世間的道義,把不公正扼殺在萌芽。
他把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迴歸到了普通人心中的“俠義精神”。
在康德看來,恰恰是經常被個別法律人看不起的報應論,才能和研究人類道德譜系的倫理學對應,是真正深入人心的自然法,也在哲學上有著優美的形式邏輯。
諷刺的是,當我引經據典後,那位法律人表示信服,並推翻了過去的觀點。
我對他很熟悉,心裡明白,真正折服他的不是我們的關係,更不是康德的這一套觀點,而是康德這個如雷貫耳的名字。
我很清楚國內法學界的風氣,一向提倡獨立思考,然而一遇到西方大拿的名字,卻會自發的陷入某種感性和敬畏的狀態,他們中有的人,認可的不是真正的理性,而是對符號的崇拜。
乃至於,你去和這些人強調普通人的價值觀時,還必須要找大牛來背書。
也難怪羅翔會說,很多學法學得好的同學,學著學著已經喪失人性了。
他們最缺的,其實是最基本的常識。
需要說明的是,儘管我們批評了《第二十條》的一些問題,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認可這部電影。
恰恰相反,我們希望這樣的電影越來越多,才能夠真正的推動法制進步,解決問題。
推動法治進步的一大要素,是個案的“里程碑式”判決。
在上世紀80年代,有這麼一樁跌宕起伏的案件。
1984年6月25日傍晚,孫某亮和朋友蔣某平去看電影,在電影院門口看到郭某等三人尾隨少女陳某和張某,並對其糾纏騷擾。
孫某亮和蔣某平上前制止,與郭某等人發生爭執,爭執中,郭某等人被打,分頭逃跑。
之後,郭某聚集6人,尋求報復,他們截住孫某亮二人,雙方再次發生衝突。衝突中,孫、蔣二人被打,孫某亮退到街道垃圾堆上,郭某上前追打。
這時,孫某亮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向迎面撲來的郭某胸部刺了一刀,郭某當場跌倒,因失血過多,在送醫途中身亡。
對於這個案件,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孫某亮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孫某亮在鬥毆中持刀傷害他人致死,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亮有期徒刑15年。
這個判決壓根沒考慮到案件中存在的正當防衛前提,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以一審判決不準,量刑太輕為由,向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也就是說,按照檢察機關的觀點,不應該定故意傷害罪,而應當定故意殺人罪,至少應該判無期徒刑以上。
幸虧老天有眼,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
之後,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存在法律錯誤,進行了再審,認為孫某亮是為制止郭某等人在公共場所對少女耍流氓而陷入糾紛,而不是流氓分子之間的打架鬥毆,屬於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應予以支援和肯定。郭某等人不聽勸,反而糾集多人進行報復,這種情況下,孫某亮將郭某刺死,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後,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判處孫某亮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這個判決,在那個“正當防衛條款沉睡”的年代裡,稱得上是“法律之光”了。
30年後,震驚世人的於歡案發生了,於歡母子被討債流氓拘禁、辱罵、猥褻、毆打,在此情況下,於歡用刀刺死一人,刺傷三人,一審法院根本沒有考慮該案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判決一出,民意譁然,山東高院二審改判,承認於歡案存在正當防衛前提,以防衛過當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五年的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差別可謂天差地別。
正是這一個個引起大眾熱議的個案,推動著中國法治在崎嶇中蹣跚前行,我們不應該忘記那些“以身試法”者的名字:孫某亮、於歡、於海明……他們用自己的勇敢照亮了中國法治程序的路途。
我們希望,張藝謀以這些“里程碑式”個案為原型,拍出的這部《第二十條》,也能為前方的道路鋪下一些堅實的東西,讓後人繼續前行。
儘管,我們對這部電影還有一些不滿意,但是並不阻礙,我們向老謀子致以發自內心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