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6日訊,證監會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90後牛散朱澤宇一口氣操縱23只股票,經估算,單隻股票平均盈利不足40萬,仍被罰沒近3500萬元。
經證監會查明,朱澤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個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這些賬戶的相關交易由朱澤宇決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協助下單。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間,朱澤宇先後操縱“通潤裝備”“”“綠康生化”“泰嘉股份”“數源科技”“國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慧”“億利達”“廣聚能源”“中百集團”“廣百股份”“嶺南控股”“賽象科技”“新築股份”“深華髮A”“張家界”“準油股份”“甘諮詢”“賽隆藥業”“棒傑股份”“徐家彙”“鄭中設計”共23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為8,193,397.17元。
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朱澤宇曾提出多項申辯意見,稱其並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請求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經複核,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認定朱澤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朱澤宇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並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足以扭曲證券市場價量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因此,證監會綜合認定朱澤宇交易涉案股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二,朱澤宇單隻股票的操縱具有連續交易建倉、拉抬、出貨的操縱全過程特徵,屬於禁止的交易行為。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朱澤宇借入他人證券賬戶,由朱澤宇實際承擔股票交易決策進行操縱的事實,朱澤宇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由他人主導操縱的情況。第四,對違法所得計算並無不當。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證監會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態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適當。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超過100萬元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5,587,094.38元,並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二、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不足100萬元或虧損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2,606,302.79元,並處以1,000,000元的罰款,共計21,000,000元。
綜上,證監會合計沒收朱澤宇違法所得8,193,397.17元,並處以26,587,094.38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