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SH603595,股價18.61元,市值43.26億元)公告稱,近日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在東尼電子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公司關聯方湖州東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服飾)與認購方湖州吳興卓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為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控人沈新芳(時任董事長)、沈曉宇(時任總經理)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而東尼電子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檔案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對此,浙江證監局認為,東尼電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時任董事長沈新芳、時任總經理沈曉宇作為東尼電子實控人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事吳月娟為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秘羅斌斌知悉並經辦上述事項,均違反了有關規定。
據此,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東尼電子及沈新芳、沈曉宇、吳月娟、羅斌斌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資訊披露質量,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