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又見“老鼠倉”,趨同交易超千萬元
中國基金報記者 安曼
國投證券員工“老鼠倉”傳聞被證實!
12月6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國投證券一名員工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趨同交易,此外還違規買賣股票。
廣東證監局對上述員工開出共計139.42萬元的罰單,其中對其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有關證券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58萬元,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對其違規持有、買賣證券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84萬元,並處以18萬元的罰款。
“85後”券商員工
違規持股、大搞“老鼠倉”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王某出生於1986年,涉案時間橫跨兩家券商。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2016年8月至立案時,王某任職於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間,王某因職務便利獲取“某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某基金)賬戶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資訊。
王某違反規定,控制使用“熊某”賬戶,利用相關未公開資訊從事有關證券交易,同期或稍晚於某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54只,趨同交易金額2873.42萬元, 趨同交易盈利22.58萬元。
此外,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開資訊趨同交易和趨同交易對應的反向交易金額後,王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財富證券賬戶,“熊某”萬聯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證券, 累計買入金額1.55億元,賣出金額1.56億元,盈利18.84萬元。
廣東證監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某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有關證券交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違反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情形。
綜合考慮該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提供材料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對王某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有關證券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58萬元,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對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84萬元,並處以18萬元的罰款。
綜上,監管對王某合計沒收違法所得41.42萬元,併合計處以98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39.42萬元。
4月份傳出
國投證券員工“老鼠倉”被查
今年4月,市場就有傳聞稱,國投證券一名員工因涉嫌利用工作便利進行“老鼠倉”交易被監管部門調查。
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名員工隸屬於國投證券資訊科技部門,涉嫌利用工作便利獲得某基金公司在國投證券結算交易產品的持倉資訊,並違規進行交易。
彼時,國投證券回覆媒體表示:“近期廣東證監局曾到我司開展現場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和相關結論,我司尚不掌握,沒有可以提供的具體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券商的資訊科技部門似乎成了“老鼠倉”的高發地。
2022年5月25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了對周某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周某新在擔任大型券商資訊科技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期間,可實時獲取該券商自營賬戶交易指令等未公開資訊。於是,周某新利用這些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130只, 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0萬元;同時還明示作為同胞關係的周某明,交易股票85只, 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
聽證過程中,周某新雖然提出了多條陳述申辯意見,但大多數未被予以採納。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周某新沒收違法所得281.30萬元,並處以351.30萬元罰款。因此,周某新被罰沒632.60萬元。
2021年4月23日,證監會公佈國金證券前員工“老鼠倉”罰單。經查,該員工利用國金證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設定簡單的漏洞,透過私下測試獲取了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利用親屬賬戶,該員工跟蹤6名客戶的交易賬戶資訊進行趨同交易獲利308萬元,遭罰沒1208萬元、市場禁入3年。
製作: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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