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26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5日訊息,烏魯木齊銀行兩分支行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99萬元。
文號為新金監罰決字〔2024〕2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因以“空取空存”形式違規辦理櫃面現金存取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2024年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其罰款40萬元。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下同)
文號為新金監罰決字〔2024〕2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張龍翔(時任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營業部運營主管),因對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空取空存”形式違規辦理櫃面現金存取業務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2024年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6萬元。
文號為新金監罰決字〔2024〕2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賀威翔(時任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營業部負責人),因對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以“空取空存”形式違規辦理櫃面現金存取業務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2024年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7萬元。
文號為新金監罰決字〔2024〕23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門支行,因準貸記卡業務管理不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2024年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其罰款40萬元。
文號為新金監罰決字〔2024〕2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熊燕(時任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門支行副行長),因對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門支行準貸記卡業務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2024年1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6萬元。
綜上所述,烏魯木齊銀行兩分支行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99萬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