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黃健源)記者昨日獲悉,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釋出了《佛山市城中村改造專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公眾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根據意見稿,該辦法的制定是為規範城中村改造專案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城中村改造專案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意見稿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實施城中村改造專案,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使用權人為村集體(含完成“村改居”的集體經濟組織或繼受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以及地上房屋,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該辦法。
根據“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程式”,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應依法完成徵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徵地補償登記、相關費用測算和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再由各區人民政府提出徵收土地申請。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各區人民政府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徵收土地公告並組織實施,落實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意見稿也明確提出了“強制執行機制”。在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各區人民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明確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物件、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內容,並依法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徵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徵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留用地等的補償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其中,徵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分為合法權益內補償、合法權益外補償、其他補償三部分。合法權益內補償可根據認定用地面積的一定倍數或認定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確定合法權益內補償面積,採用產權置換安置、直接貨幣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在產權置換安置方面,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則上應考慮商品住房與國有劃撥性質住房的價值差異,以及商品住房與專案現址的區位差異,合理設定換算係數。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可結合去庫存工作,免於計算商品住房與國有劃撥性質住房的價值差異,按照合法權益內補償面積購買等面積存量商品住房進行安置。
在直接貨幣補償方面,原則上應根據房屋現狀不超過合法權益內補償面積部分的評估價值確定直接貨幣補償金額。該部分房屋單方評估價值不得超過國有劃撥住宅用地樓面評估價和房屋建設成本價之和。經區人民政府同意,亦可根據對應合法權益內補償面積的國有劃撥性質住房的評估價值確定直接貨幣補償金額。
此外,意見稿還提到,現狀建築面積超出合法權益內補償的部分,原則上應按照建築殘值實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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