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7日訊(記者 趙昕睿)12月6日晚,上交所一連開出5份罰單,處罰物件包括髮行人福特科、保薦機構民生證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及9位相關人員,事關福特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過程中存在的違規行為。
發行人於2021年6月21日被上交所受理上市申請,直至2023年3月27日,因與保薦機構民生證券一同撤單,證監會作出終止註冊的決定。經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發行人存在三項違規行為。
一是,稽核問詢回覆不真實、不準確;二是,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三是,內控建設資訊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
發行人違規行為綜合來看,存在資金佔用事項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內控建設資訊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責任人方面,公司實控人黃恆標、羅建峰為資金佔用事項的主導和獲益方,負直接責任。時任董事長羅建峰、總經理郭少琴、財務總監林潔、董事會秘書練紅英未勤勉盡責,對任期內發行人資訊披露違規負有相應責任。
雖公司與上述相關責任人提出異議,但上交所經稽核後已一一駁回,並根據相關規定對發行人及實控人黃恆標、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羅劍峰、時任總經理郭少琴、財務總監林潔、董事會秘書練紅英予以通報批評。
監管在罰單中強調發行人需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中介機構及4名相關人員受到上交所處罰
雖然發行人是作為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但為其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也難辭其咎。保薦機構民生證券、容誠會計事務所均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4名工作人員則被予以通報批評。
首先,保薦機構存在未完整、充分核查發行人涉及資金佔用事項。罰單披露,發行人在申報檔案中稱,已對其報告期記憶體在的資金佔用等情形整改完畢,共涉及11000.96萬元。在上交所對此進行重點問詢後,發行人回覆未再發生其他資金佔用等情形,且保薦人透過多種方式核查,給出發行人披露的資金佔用等事項不存在遺漏、依據充分的回覆。但經過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實控人黃恆標、羅建峰透過共同控制的華旭光電,以支付在建工程預付款方式佔用發行人資金499.55 萬元。
此外,黃恆標、羅建峰還透過向供應商支付採購款、向員工支付備用金佔用發行人資金 58 萬元。上述行為反映出,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仍存在未披露的資金佔用的情形,但保薦人未完整、充分核查發行人涉及的上述資金佔用事項,發表的核查結論與現場檢查查明事實不符。
其二,保薦機構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 2020 年末在冊的160 名專職研發人員中有 18 名存在異常情況,同時還存在研發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基礎資料缺失,難以準確測算研發人員異常、研發固定資產與生產固定資產混同、部分非研發人員進行研發領料活動等對研發費用的影響,最多將導致報告期內研發投入累計減少 516.08萬元。
因此,保薦人對發行人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核查不到位,導致發行人資訊披露不準確。
根據上述情形,在發行人資金佔用、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等事項經上交所多輪問詢下,保薦人卻未能勤勉盡責,開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審慎,導致資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最終,民生證券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負責專案的2名保薦代表人蘇永法、崔勇予因上述行為,被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監管在罰單中強調,民生證券需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的20個交易日內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核心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2名保薦代表人則要認真履行其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保障保薦專案的資訊披露質量。
中介機構於2023年就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容誠會計事務所是被上交所處罰的另一家中介機構,且主要違規的兩項情形也與民生證券一致。分別存在未完整、充分核查發行人涉及資金佔用事項,以及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的情形。
根據上述情況,容誠所被予以監管警示,並被監管要求在收到決定書後20 個交易日內,提交經首席合夥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兩名簽字會計師張慧玲、陳思榮被予以通報批評。
監管在罰單中表示,容誠所及相關會計師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相關專案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舉一反三,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證券、容誠所及4名工作人員在2023年已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2023年7月18日,民生證券及2位保薦代表人被證監會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措施管理。2023年8月31日,容誠所及2名簽字會計師被福建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今年以來,機構人員雙罰情況頻發。證監會在通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情況中強調,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將堅持“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和機構、人員“雙罰”的原則,抓住公司高管等“關鍵少數”,並根據問題的輕重,依法分類採取措施。下一步,將持續強化投行業務監管,推動保薦機構進一步提升執業質量。
本文源自財聯社記者 趙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