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29日下發關於對揚子新材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經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查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揚子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規定。揚子新材時任總經理胡衛林主導實施上述違規行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揚子新材時任財務總監鮑俊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揚子新材時任董事長王功虎、時任財務總監秦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二和三負有責任。揚子新材時任董事長孫哲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
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透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公司時任總經理胡衛林給予公開認定十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處分;對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時任總經理胡衛林、時任董事長王功虎、時任財務總監鮑俊、時任財務總監秦瑋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公司時任董事長孫哲峰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