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近日,全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釋出了《關於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要求銀行應在同客戶簽署的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並於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倡議》要求銀行和機構平等協商,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加入相關條款。具體來講,當銀行下調存款利率時,對公客戶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後的存款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但當銀行上調存款利率時,對公客戶也可以選擇接受調整後的利率或提前終止協議,不存在銀行單方面改變合同。
需要明確的是,此次《倡議》是針對少數企業和機構作出規範。對少數大企業和大機構等對公客戶,銀行為維護長期客戶關係,在一筆存款正式存入並生成合同之前,會與客戶簽訂關於框架性服務內容的協議,其中包含利率等多個存款關鍵要素。對公客戶可在協議期內任意時間新存入存款,新增存入資金也執行此前的協議利率,實際上鎖定了未來一定時間的利率,利率風險主要由銀行承擔。但這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新存入的資金都會按照當時市場環境下的利率執行。而且也對利率政策調整,無論是上行還是下行形成阻礙。
至於老百姓的定期存款利率,並不會受到“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影響。有權威人士告訴記者,新增存入資金要按當時的利率執行,這不是新規定,而是對已有政策的規範執行,主要是避免個別大企業和機構用存款服務協議規避利率政策調整。只要資金已經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都按存入時的利率執行到底,在存期內都是不變的,無論是三年期還是五年期,老百姓對此無需擔心。
那麼,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帶來的影響和變化?上述權威人士向記者舉了一個例子。比如,某家企業和銀行在五年前簽訂了一份存款服務協議,裡面約定這五年內一年期利率都按1.75%執行,但是,現在一年期利率已經降到了1.1%,銀行實際無法執行該協議,銀行如果要執行,那就必須突破銀行內部授權上限,透過違規手工補息等方式,違規給客戶支付超出自律上限的利息。
他還向記者強調,此次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目的是杜絕此類情況,針對的是原來不規範的企業存款服務協議,而不是正常存款合同,所有正常的存款合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只要是對已經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不管是三年期還是五年期,都可按存入時的利率執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