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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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金融風險化解的過程中,符飛不是第一個落馬的接管組成員。
作者 |第一財經 蔡真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風險處置與法律事務部原總監、原安邦保險集團(下稱“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副組長符飛涉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日前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被告人符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追繳被告人符飛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五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四元,追繳後依法予以沒收。隨案移送人民幣五千五百三十一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在案查封、凍結款物,依法處理。
第一財經獲悉,符飛將提出上訴。
符飛生於1971年,海南海口人,從2008年9月至今在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任職將近15年,曾擔任過風險管理部員工、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監和風險處置與法律事務部總監,2021年8月以後,降為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員工。
2018年2月23日,原保監會依法會同人民銀行、原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接管工作組,對安邦集團實施全面接管,符飛作為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人員參與接管工作,擔任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副組長。
2020年2月,原銀保監會依法對安邦集團結束接管。原銀保監會透過剝離安邦集團非涉案涉訴資產,批准設立大家保險集團等方式,切實化解安邦集團風險。
2021年7月,遠洋集團公告稱,由於需要更多時間專注處理其他業務,符飛辭任該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戰略及投資委員會成員職務。
2022年6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原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訊息:符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北京市監委指定管轄,昌平區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2023年1月11日,原銀保監會官網發文稱符飛被“雙開”。
被指接受地產商賄賂,“賤賣”安邦資產
第一財經獲得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受賄罪方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被告人符飛在擔任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處置與法律事務部總監期間,接受北京中大英正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大英正公司”)董事長徐永輝的請託,利用負責中華聯合保險風險處置的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成為中華聯合保險股權掛牌銷售會員代理單位提供幫助。2016年至2020年,符飛分6次收受徐永輝給予的感謝費現金共計79萬元和價值10萬元的京東購物卡。
2018年至2020年,符飛在擔任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副組長期間,透過遠洋控股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下稱“遠洋集團”)董事局主席李明,以1180.7512萬元的價格購買該集團開發的北京朝陽區紅軍營路21號院的房產一套。並接受李明的請託,利用其負責處置杭州西溪公館專案的職務便利,為該集團低價收購該專案提供幫助。經北京市昌平區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房產於符飛購買時的市場價值為1505.7萬元,高於其購房時支付價款共計300餘萬元。
2019年至2021年,符飛在擔任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副組長、風險處置專責工作組副組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地產專案處置、大家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大家保險集團”)引戰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地集團”)收購溫州桃花島專案、參與大家保險集團引進戰略投資者及購買大家保險集團持有的金地集團股份方面,為該集團及其董事長凌克提供幫助。2021年初,符飛答應凌克暫不從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辭職的要求,繼續給凌克提供幫助。凌克為感謝符飛提供的上述幫助及希望其繼續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提供幫助,承諾自2021年1月至符飛正式入職金地集團期間,會按照稅前年薪人民幣700萬元的標準,以金地集團“安家費”的名義一次性補償符飛共計人民幣525萬元。截至案發前,符飛尚未收到金地集團上述錢款。
2019年至2020年,符飛在擔任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副組長期間,利用其負責處置哈密焱鑫銅礦專案的職務便利,為佔鋒收購該專案提供幫助。2020年至2021年,符飛收受佔鋒給予的感謝費現金26萬元,為其女兒支付的學費澳大利亞元3萬元(合計人民幣145449元),為其支付的保險費港幣10萬元(合計人民幣83717元)。2021年,佔鋒為感謝符飛在其收購新疆哈密焱鑫銅礦過程中提供的幫助,欲應符飛的要求為其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入股易安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下稱“易安公司”),並承諾該筆資金對應的股權由符飛實際享有和控制。截至案發前,佔鋒尚未將人民幣5000萬元投入易安公司。
濫用職權罪方面,檢方指控:2018年至2020年,符飛在擔任安邦集團工作組副組長期間,在負責處置杭州西溪公館專案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明知按照規定處置該資產需要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等,但為按照遠洋集團提出的收購價格將該專案處置給遠洋集團,違規授意遠洋集團的人員對該專案進行了低價評估測算,並促成將該專案低價轉讓給遠洋集團,致使國有財產遭受2億餘元的損失。
當庭否認多項指控,立功情節被採納
庭審中,符飛對於指控的受賄罪第一起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於指控的受賄罪第二起犯罪事實、第三起犯罪事實不予認可,第四起犯罪事實中只認可部分事實,對於指控的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不予認可。
其辯護人提出十條辯護意見,其中關於濫用職權罪方面,律師認為符飛不具有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身份,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不屬於國家機關,符飛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於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責的公司;接管組內符飛牽頭管理地產板塊,但涉及地產板塊的重大專案和重大決策,是由接管組集體研究決定的,而非由符飛個人決定,讓符飛個人負責;致使國有財產遭受2億餘元的損失缺乏依據等。
辯護人認為,符飛收受徐永輝、佔峰錢款的部分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他受賄指控和濫用職權指控均不成立。同時,符飛有立功表現,且該立功指向的犯罪較為嚴重,請法院酌情減輕處罰。
符飛及辯護人關於立功和主動交代部分犯罪事實的意見被法院採納,其餘意見未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身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符飛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符飛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未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酌予從輕處罰。
金融風險化解的過程中,符飛不是第一個落馬的接管組成員。2021年9月,原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榮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原因曝光,涉及包商銀行系列腐敗案件:借參與風險處置工作之機以權謀私。
“在包商銀行接管組任職以來,李國榮利用風險處置權力大肆斂財,接受私營企業主請託,插手干預被接管銀行機構及關聯銀行機構資金借貸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被監管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或展期、貸款利息減免、債務重組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駐原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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