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應急管理部
2024年1月12日14時49分許,河南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天安煤業十二礦(以下簡稱平煤十二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遇難、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197.29萬元。
12月20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釋出了《河南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天安煤業十二礦“1·12”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認定,平煤十二礦“1·12”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在煤與瓦斯突出煤層中掘進巷道,不按規定落實兩個 “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未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仍違規掘進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平煤十二礦
1.搶工期、趕進度,己15-31090工作面急於投產
一是將平煤神馬集團批覆同意的己15-31090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及區域防突措施中進風巷揭煤地點,由保護層保護範圍內調整至保護範圍外,但在保護範圍外掘進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未嚴格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制定並實施的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治理措施、穿層鑽孔卸壓抽採瓦斯治理措施,未進行區域抽採達標評判,未消除突出危險,違反了《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是抽採時間不符合規定。在己15-31090進風聯巷鑽場內施工的順層鑽孔於2024年1月6日停抽,最短抽採時間僅15天的情況下,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就開始掘進,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三是對己15-31090進風巷石門、己15-31090進風聯巷鑽場施工穿層鑽孔、順層鑽孔過程中出現的夾鑽、頂鑽、噴孔、響煤炮等異常情況,以及2024年1月11日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效果檢驗過程中出現的噴孔等突出預兆不重視,未停止掘進作業和採取針對性措施,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是在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及其相關區域安排多地點平行作業,開拓隊33人在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區域進行掘進等作業,通風隊14人在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迴風巷道中進行接裝噴漿機電源等作業,安裝隊20人在己15-31090 工作面進行安裝液壓支架等作業,違反了《河南省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工作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
2.隱瞞工作面、入井人數、監控資料和圖紙造假
一是隱瞞己15-31090進風巷石門、上保護層31130低抽巷掘進工作面不上圖紙,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二是部分下井人員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標識卡,事故當班開拓隊出勤33人,其中23人不帶標識卡,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三是安全監控系統使用兩臺伺服器,部分監控資料不上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 器使用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
四是編制兩套己15-31090工作面設計方案及圖紙,分別向平煤神馬集團通風處、總工程師辦公室備案,向通風處備案的揭煤地點在保護層保護範圍內,向總工程師辦公室備案的揭煤地點在保護層保護範圍外。
3.違反規定組織生產和施工
一是超定員組織生產,事故當班入井人員共603人;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及迴風巷道中安排18人作業,違反了《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是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所在區域煤層埋深1108m,且處於應力集中區,同時己15煤層原始最大瓦斯壓力2.85MPa、最大瓦斯含量為 15.26m3/t,己16.17煤層原始最大瓦斯壓力為2.1MPa,仍採用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的防突措施,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三是沒有按《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區域驗證、防突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規定實施超前排放鑽孔的工作面區域性防突措施,而是另行制定和實施釋放鑽孔等措施,且執行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險,違反了平煤十二礦的有關規定。
4.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是未研判出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在未消除突出危險情況下進行施工的重大風險,違反了《河南省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流於形式,“五職”礦長和職能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 責任落實層層失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 有關規定;
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法律和安全意識淡薄,作業過程中出現突出預兆後未停止作業、未及時報告,違反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徵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二)平煤股份
1.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平煤十二礦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漏管失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
2.技術管理不到位。對平煤十二礦未按照批覆的己15-31090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及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施工、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未制定區域防突措施疏於管理,違反了《關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3.安全監管不力。在2023年以來對平煤十二礦開展的檢查中,未發現礦井存在隱瞞工作面、部分監控資料不上傳、部分入井人員不攜帶人員位置監測標識卡、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違規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
4.安全風險研判不到位。對平煤十二礦開展的安全風險研判,未能研判出己15-31090進風巷外段掘進工作面進入保護範圍之外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重大安全風險,違反了《河南省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平煤神馬集團
1.安全發展理念不牢。未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的關係,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樹立不牢,對安全生產的長期性、複雜性、艱鉅性缺乏清醒認識,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係,推動煤礦落實區域防突措施態度不堅決、不徹底,造成平煤十二礦重生產、輕安全,在區域瓦斯治理上走捷徑、圖省事、搞變通,甚至弄虛作假、逃避監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不力。對所屬礦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存在漏洞,沒有動態掌握所屬礦井的安全生產情況並進行有效管控;對平煤十二礦擅自施工的作業地點檢查不到、監管不力,對該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研判管控不到位,對該礦存在的違法 違規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失管失察,違反了《關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炭)》的有關規定。
(四)平頂山市應急管理局
對平煤神馬集團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平煤十二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管理不力。
(五)平頂山市委、市政府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差距,督促指導平頂山市應急管理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督促平煤神馬集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六)河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在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對平煤神馬集團安全檢查和平頂山市煤礦安全監管指導方面存在差距。
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調查組對39名責任人員和相關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河南省紀委監委對監察物件及黨員幹部提出問責意見。
其中,平煤十二礦礦長、生產副礦長、防突副礦長、總工程師4名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平煤十二礦安全副礦長等19人、平煤股份總經理等9人、平煤神馬集團董事長等5人、平頂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和平頂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共35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
對平煤十二礦罰款900萬元、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責成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市委、市政府,河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作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