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發改委網站1月29日訊息,為更好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用,引導使用者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執行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浙江省電力供需形勢變化,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就調整浙江省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大工業電價使用者需全年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電價使用者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後12個月內保持不變。
二、峰谷時段及電價浮動比例
(一)統一大工業電價使用者和一般工商業電價使用者峰谷時段。具體時段劃分見表1。
(二)試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春節、勞動節、國慶節10:00-14:00設定為深谷時段,三個節假日具體時間以國家公佈為準。
(三)調整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具體見表2。浮動比例以平段電價為基礎,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執行費用、輸配電價(不含容(需)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執行時間
大工業電價使用者於2024年3月1日起執行;選擇執行峰谷分時的一般工商業電價使用者分階段執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電價使用者於2024年6月1日起執行,不滿1千伏的一般工商業電價使用者於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浙江電力現貨市場執行期間,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一)1-10(20)千伏及以上使用者(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使用者)深谷電量按照電網企業用電資訊採集系統中電能表採集資料累加計算;當採集資料缺失時,由電網企業制定電量資料擬合辦法,對缺失資料進行擬合。不滿1千伏工商業使用者(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使用者)在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後執行。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使用者關切,報告執行效果。
(三)各級電網企業要加快開展計量採集裝置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提前將政策告知使用者,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到位。
本檔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後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