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遵義監管分局釋出了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遵金罰決字〔2024〕4號,孔令軍(時任中國工商銀行餘慶支行副行長)(簡稱:中國工商銀行餘慶支行),其對中國工商銀行餘慶支行貸款“三查”不盡職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遵義監管分局對孔令軍(時任中國工商銀行餘慶支行副行長)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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