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2月18日訊(記者 林堅)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將全面強化金融監管擺在突出位置,強調要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在全面強化監管中切實增強監管有效性,促進市場各方真正歸位盡責,促進上市公司質量在源頭上持續提高,需要堅持不懈、久久為功。
近年來,監管持續加強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舉措。證監會官網資料顯示,自中辦、國辦聯合釋出《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近三年共辦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397件,同比增長近20%,作出行政處罰523件,涉及1932名相關責任人,對168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6件。
記者注意到,2024年伊始,深交所修訂併發布了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和實施辦法:加大懲處力度,對佔用資金且情節惡劣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新增暫不受理檔案的處分;補足監管空白,將有權機關查明的、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直接關聯的責任人員明確納入處分範圍;堅持一追到底,明確證券摘牌後,對上市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仍使用紀律處分相關規定,避免“一退了之”。其背後反映出在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有效性方面,深交所在原有基礎上正在持續發力、縱深推進。
進一步梳理深交所監管舉措的主要特徵,發現有三大特點,一是堅持“重打嚴打”,二是堅持“協同出擊”,三是堅持“一打到底”,堅決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舉措特點一:堅持“重打嚴打”,打疼關鍵主體
記者詳細梳理深交所上市公司類紀律處分情況發現,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是被處分數量最多的主體,近三年兩類主體合計人數佔當年度被處分物件數量的比例均為九成左右,公開認定不適當人選的數量以年均80%的速度增長,違法違規主體“一處受罰,處處受限”。
2023年11月,揚子新材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存在年報虛假記載、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18年-2020年發生)、關聯交易未審議披露等違規事項。公司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約為1.37億元,約佔2020年年度報告營業收入的11%。
據此,深交所就公司2019年以前發生的資金佔用、財務造假等事項給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針對組織實施前述資金佔用、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首惡”胡衛林,深交所從嚴從快啟動處分事項,對其作出公開譴責併疊加公開認定十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此外,基於上述違規事實,深交所還對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王功虎等四名時任董監高給予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處分。
監管舉措特點二:堅持“協同出擊”,發揮監管合力
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是證監會、交易所分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作出的不同性質的懲戒措施,一直以來“協同作戰”,發揮監管合力。
例如,對於財務造假行為,財務真實性歷來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石,財務造假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的“毒瘤”。近段時間以來,接連有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收到監管處罰。萬得資料顯示,以披露日為準,2023年11月以來,深市已有超30家公司因財務資訊造假收到來自證監會、各地證監局及交易所的罰單。
1月2日,金通靈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透過多種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導致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佔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
同日,深交所對金通靈及相關當事人下發了公開譴責和認定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深交所認為,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並組織實施上述行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金通靈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季偉給予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頂格處分決定。同時,對公司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處分;對公司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冒鑫鵬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處分。
業內專家表示,接連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罰釋放出監管“零容忍”的訊號,有利於提升市場信任度,重塑市場信心,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徹底剷除財務造假的土壤,還需要多管齊下打出“組合拳”。
監管舉措特點三:堅持“一打到底”,形成全鏈條閉環
為提升監管有效性,深交所堅決防止“一退了之”,著力完善全鏈條監管閉環,公司及相關方違法違規的,即使退市也要堅決追責。
科林退已於2023年4月被深交所實施終止上市並摘牌,但退市並不意味著監管的結束。深交所在中國證監會查明的財務造假違規行為基礎上,深入梳理公司不配合監管等違規事實,給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經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查明,科林退公司錯誤採用總額法確認新媒體廣告投放業務收入,虛增營業收入6,719.35萬元、營業成本6,719.35萬元,導致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科林退案件中,董事長杜簡丞、財務總監李根旺分別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決策者、參與決策者與執行者,在深交所多次關注問詢相關業務收入確認的情況下,仍然決策、執行以總額法確認收入,違法情節嚴重。深交所對杜簡丞、李根旺公開譴責疊加實施終身公開認定。此外,基於上述違規事實,深交所還對公司及其總經理張曼奚等十名董監高給予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對退市公司實施紀律處分,科林退也並非個例。2023年以來,深交所對雛鷹退、金剛退、天夏退等已退市公司實施紀律處分,體現出鮮明的監管態度,讓違法違規者無法隱匿、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