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財經訊,2月18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今年“1號罰單”,一名叫謝某娣的“50後”女士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處罰。
根據披露,謝某娣的住址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195X年1月出生,據此推算,其年齡在65歲到74歲之間。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謝某娣共借用分屬於4家證券公司的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這借用的5個賬戶中,僅有“胡某琴”證券賬戶開立時間較早,為2006年7月7日開立於安信證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其餘4個借用的賬戶(張某、尤某珍、姚某鳴、趙某)均是持有人開立不久,就出借給了謝某娣從事證券交易。有1個甚至是前一天剛開立,第二天就出借。
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約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約4.90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但謝某娣提出了申辯意見,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針對謝某娣提出的申辯理由,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裝置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我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這已貼近相關法律規定的50萬元罰款上限。
對於普通投資者,無論是借用還是出借,都是不被法律允許的行為。但此類案件此前也發生過數例。
今年1月5日,山西證監局披露了一則出借證券賬戶被罰的案例。當事人餘某東出借自己的兩個證券賬戶和別人的一個證券賬戶,給張某交易“本鋼轉債”“凌鋼股份”等標的。相關交易的成交金額幾乎均在百萬元以上,最高一筆為771.07萬元。
2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披露,當事人孫某彪借用“張某”銀河證券賬戶交易“孚能科技”“瀘州老窖”“北方稀土”等,共計買入2.01萬股,合計買入95.18萬元,共計賣出0.1萬股,合計賣出25.06萬元;孫某彪還借用“邸某平”方正證券賬戶交易“比亞迪”“中公教育”“寧德時代”等,共計買入1.51萬股,合計買入113.09萬元,共計賣出1.51萬股,合計賣出95.74萬元。
禁止出借賬戶主要是為了防範配資、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非法證券交易行為,一些交易金額較大的投資者也會利用該種方式“對倒”,即控制多個賬戶倒來倒去,製造虛假交易假象,誤導投資者決策,有操縱市場之嫌。另外,借用他人賬戶交易也可能會有非證券法意義上的行為,比如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