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
中國基金報記者 聞言
11月15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官網釋出《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以下簡稱《指引》),以切實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增強投資者回報。
這是自9月24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預告上述事項後,中國證監會正式在市值管理方面的大動作。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要依法做好市值管理,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和回報,積極運用併購重組等工具,並且長期破淨公司要制定價值提升計劃,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要制定市值管理制度。
此外,《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主體,切實增強合規意識,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現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違規資訊披露等各類違法違規、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推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指引》明確了市值管理的目標、定義和具體方式,以推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質量為基礎,為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和股東回報能力而實施的戰略管理行為。
上市公司質量是公司投資價值的基礎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立足提升公司質量,依法依規運用各類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聚焦主業,提升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時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在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方面,綜合運用併購重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現金分紅;投資者關係管理;資訊披露;股份回購;其他合法合規的方式。
同時,上市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意識,採取措施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誠實守信、規範運作、專注主業、穩健經營,以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運用,推動經營水平和發展質量提升,並在此基礎上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提高資訊披露質量和透明度,必要時積極採取措施提振投資者信心,推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加強“關鍵少數”的作用
控股股東、董事會、董監高等主體,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關鍵少數”。《指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進行了明確。
一是董事會應當重視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根據當前業績和未來戰略規劃就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制定長期目標,在公司治理、日常經營、併購重組及融資等重大事項決策和具體工作中,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和回報。
《指引》鼓勵董事會根據公司發展階段和經營情況,制定並披露中長期分紅規劃,增加分紅頻次,最佳化分紅節奏,合理提高分紅率,增強投資者獲得感;鼓勵董事會根據公司發展階段和經營情況,制定並披露中長期分紅規劃,增加分紅頻次,最佳化分紅節奏,合理提高分紅率,增強投資者獲得感。
二是董事長應當做好相關工作的督促、推動和協調,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參與提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各項工作。
三是董事會秘書應當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資訊披露等相關工作。
四是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相對穩定。
明確兩類公司特殊要求
一是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當制定市值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職責分工等,經董事會審議後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並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就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參照執行。
《指引》要求,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當制定市值管理制度,至少要明確事項包括:負責市值管理的具體部門或人員;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職責;對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淨率或者其他適用指標及上述指標行業平均水平的具體監測預警機制安排;上市公司出現股價短期連續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時的應對措施。
二是長期破淨公司應當披露估值提升計劃,相關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可執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表述。
同時,長期破淨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對估值提升計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估後需要完善的應經董事會審議後披露。
《指引》要求,市淨率低於所在行業平均水平的長期破淨公司,應當就估值提升計劃執行情況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進行專項說明。
《指引》提到,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況,長期破淨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計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編輯:艦長
稽核: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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