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8日電 上海電氣18日晚間公告,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建華等有關責任人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根據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上海電氣在資訊披露、規範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
2015年至2020年,上海電氣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氣通訊)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專網通訊產品業務。電氣通訊從上游供應商採購原材料進行測試、裝配,並對成品進行檢測。之後,電氣通訊將相關專網通訊產品銷售給、南京長江電子資訊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戶,並收取相關產品銷售款項。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電氣通訊開展專網通訊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逾期等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或大幅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不晚於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釋出《關於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對電氣通訊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存貨無法變現等可能對公司歸母淨利潤造成83億元損失的重大風險予以公告,屬於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上海電氣就電氣通訊針對環球景行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長江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專網通訊業務下游客戶的應收賬款按組合計提壞賬準備5752.14萬元,未能恰當計量前述應收賬款的預期信用損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導致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測算,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就前述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少計提5.18億元,導致公司多計利潤總額5.18億元,佔公司當期利潤總額的8.16%。
對於上述違規事實,上交所已於2023年1月18日針對上海電氣及部分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上交所指出,其他責任人方面,根據《決定書》認定,鄭建華作為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依法負有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鄭建華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其關於公司相關臨時報告時間的決策安排與上海電氣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具有直接關聯,且其在簽署確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康作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依法負有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胡康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未能透過履職行為保證公司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且在簽署確認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欣作為時任電氣通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並參與相關財務資料編制,其行為與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有直接因果關係,導致了公司2020年年報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是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毛利民作為時任電氣通訊財務總監,充分知悉電氣通訊應收賬款逾期情況並參與相關財務資料編制,其行為與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有直接因果關係,導致了公司2020年年報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是公司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上交所表示,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建華,時任財務總監胡康,電氣通訊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沈欣,電氣通訊時任財務總監毛利民予以公開譴責。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電氣專注於智慧能源、智慧製造、數智整合三大業務領域,業務遍及全球。鄭建華於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擔任上海電氣董事長一職。
財報顯示,2024年前三季度,上海電氣實現營業總收入765.95億元,同比下降2.27%;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7.58億元,同比下降7.67%。
截至11月18日收盤,上海電氣跌停,報8.78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