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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聯社12月1日訊(記者 高豔雲)證監會近日公佈的兩單券商高管違規入股的處罰,在這個週末引發行業高度關注。
第一關注點:處罰人員包括畢玉國、鍾建春、張玉林、尚文彥,分別被處罰款250萬元、20萬元、38萬元、125萬元。
記者發現,這四位並非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的身份,分別曾任高管或是業務負責人,或是民生證券的高管。這其中,畢玉國任原中泰證券總經理、副董事長等職;尚文彥原為民生證券副總裁,但更早的從業機構為中泰證券;鍾建春為中泰證券原投資銀行董事總經理;張玉林則與中泰證券一位原保代同名。
不過,四位雖都有中泰證券的從業經歷,但案件發生時間卻相差2年。記者瞭解到,這是因為突擊入股的,其實為同一擬上市公司,
第二關注點:罰單都提及了違規買賣證券,罰單下文中,對“違規買賣證券”都有相對詳細的闡述,即協議約定違規獲取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的動作行為。
罰單中涉及畢玉國的事由為:2018年7月25日,證券從業人員畢玉國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畢玉國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畢玉國出資金額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2023年12月,畢玉國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涉及鍾建春、張玉林的處罰事由為:2018年8月14日,證券從業人員鍾建春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鍾建春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證券從業人員張玉林向鍾建春轉賬。2018年9月20日,鍾建春、張玉林出資金額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鍾建春與張玉林約定按照轉賬金額入股。2024年3月,鍾建春、張玉林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涉及尚文彥的處罰事由則為:2020年4月,證券從業人員尚文彥與他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向尚文彥轉讓某擬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彥透過他人將資金轉賬至指定銀行賬戶。2024年1月,尚文彥收回上述款項,沒有違法所得。
罰單事出違規入股
顯然,只有相關高管或是業務負責人的身份,才能以證券從業人員身份違規入股。不過目前中證協官網均已無上述4人證券從業資訊。
記者瞭解到,尚文彥原為民生證券副總裁、執委,主要分管債權融資事業部,今年6月左右,尚文彥離任民生證券,離職原因與上述違規事件有關。而尚文彥曾有中泰證券的任職經歷。
畢玉國曾任中泰證券總經理、副董事長。2023年8月28日,中泰證券釋出公告,公司董事、副董事長畢玉國因組織工作調整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畢玉國辭職後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
上述涉違規事項,分別發生2018年、2020年,2020年恰是李瑋執掌中泰證券17年的最後一年。他於今年4月被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彼時他已離開中泰證券約三年半時間。
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顯示,山東省政協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李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0月29日,中泰證券公告,董事會同意提名李峰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李瑋將不再擔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職務及相關委員會委員、法定代表人。
違規入股、違規持股遭嚴查
證監會指出,畢玉國、尚文彥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入股、違規持股,似有增多之勢。
10月23日,國都證券釋出公告,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楊江權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其“涉嫌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股票”被證監會決定立案。根據相關規定,楊江權已不能履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公司董事會於10月22日收到楊江權遞交的辭職報告,自10月22日起辭職生效,楊江權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其它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