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訊息,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因""雙錄"要求執行不力;違規自制代銷產品資料並含誤導性陳述",被罰7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新金監罰決字〔2024〕17號
被處罰當事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雙錄"要求執行不力;違規自制代銷產品資料並含誤導性陳述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7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4日
數量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時任交通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副總經理沙吉達·司馬義,對交通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雙錄"要求執行不力、違規自制代銷產品資料並含誤導性陳述事項承擔責任,被警告並罰款7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新金監罰決字〔2024〕19號
被處罰當事人
沙吉達·司馬義〔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副總經理〕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雙錄"要求執行不力;違規自制代銷產品資料並含誤導性陳述事項承擔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罰款7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4日
數量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