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彙算的主要內容
2023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3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彙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彙算:
(一)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彙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彙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彙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於彙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彙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專案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3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彙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彙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二) 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三) 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以及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需要與其他填報人溝通填報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填報不符合規定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透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對於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五、辦理時間
2023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透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彙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提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3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託受託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託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彙算申報資訊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託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透過個稅APP及網站辦理彙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專案預填服務;不方便透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透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彙算,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併填報相關資訊、提供佐證材料。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代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彙算相關資料,自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備案。同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同一單位多次取得股權激勵的,由該單位合併計算扣繳稅款。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單位取得股權激勵的,可將之前單位取得的股權激勵有關資訊提供給現單位並由其合併計算扣繳稅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並申報。
九、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僱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3年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彙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徵收管理,彙算期結束後,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彙算申報、多次股權激勵合併申報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十、退(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彙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稽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2023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稅APP或網站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彙算退稅。
申請2023年度彙算退稅及其他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彙算補稅的,可以透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並補稅的,納稅人需透過個稅APP及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稅款。
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彙算期結束後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向納稅人送達有關稅務文書,對已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透過個稅APP及網站等渠道進行電子文書送達;對未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以其他方式送達。同時,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並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註。
納稅人因申報資訊填寫錯誤造成彙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彙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最佳化服務措施,加強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並透過個稅APP及網站、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諮詢,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彙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入個稅APP及網站,檢視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資訊等基礎資料,為彙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彙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彙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21日後透過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對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獨立完成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便民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號)規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服務與徵管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1號)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pdf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pdf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pdf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1日
編輯 陳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