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釋出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3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彙算在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優先退稅服務範圍。對年收入額6萬元以下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之前年度提供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簡易申報快速辦理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優先退稅服務,不斷提升納稅人的獲得感。進一步拓展彙算申報表專案預填服務。依託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稅務部門共享的醫療費用資料、個人養老金資料,為納稅人提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個人養老金資訊預填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申報體驗。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範完成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稅務總局在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基礎上,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標誌著我國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新稅法要求年度終了後,納稅人需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合併計稅,向稅務機關辦理彙算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得益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中介機構、相關部門等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彙算平穩有序,彙算制度的穩定性和便利性不斷提高。因此,《公告》在總體延續前四次彙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了納稅服務舉措,並對彙算中的易錯點提示提醒,便於納稅人更便捷、更準確地完成彙算。
《公告》共有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彙算的內容、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需要辦理彙算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稅前扣除;第五條至第九條,主要明確了彙算的辦理時間、方式、渠道、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受理稅務機關等內容;第十條,主要對辦理彙算退(補)稅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一條,主要圍繞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預約辦稅、優先退稅等事項進行說明;第十二條,主要明確有關條款的適用關係。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公告》總體上延續了前幾次彙算公告的框架與內容。主要的變化有:
一是在第六條“辦理方式”部分,進一步延長彙算代辦確認時間。對納稅人有代辦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須在4月30日前與單位確認委託關係,為納稅人、單位辦理彙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時間。
二是在第八條“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部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號)的有關規定,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計算納稅,本著便利納稅人操作的原則,《公告》對納稅人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多次股權激勵合併申報的方式、時間和地點。
三是在第十條“退(補)稅”部分,對未足額申報補繳稅款的納稅人,進一步明確了彙算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以督促未申報補稅以及未足額繳稅的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是在第十一條“彙算服務”部分,進一步完善了預約辦稅制度。考慮到今年春節假期較晚,將彙算預約辦稅起始時間調整為2月21日。
三、今年彙算新推出了哪些最佳化服務舉措?
今年彙算在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的基礎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舉措:
(一)進一步擴大優先退稅服務範圍。對年收入額6萬元以下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之前年度提供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簡易申報快速辦理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優先退稅服務,不斷提升納稅人的獲得感。
(二)進一步拓展彙算申報表專案預填服務。依託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稅務部門共享的醫療費用資料、個人養老金資料,為納稅人提供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個人養老金資訊預填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申報體驗。
(三)進一步最佳化納稅人個稅APP操作體驗。升級個稅APP版本,重構頻道頁面,重新設計功能圖示,避免業務功能交叉,一體化展示辦(理)查(詢)事項,更加突出“待辦”提示,納稅人體驗將更加友好。
四、今年對未依法辦理彙算的納稅人有哪些監管措施?
從近幾年彙算情況看,大多數納稅人能夠如實填報收入和扣除資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但稅務部門在核查中也發現,小部分納稅人透過虛假、錯誤填報收入或扣除,以達到多退稅款或少繳稅款的目的。在今年彙算中,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監管提醒:
(一)加強對錯誤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的監管提醒。對於不按照規定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雙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證明資料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等,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透過個稅APP、網站或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納稅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應當一併填報相關資訊、提供佐證材料。納稅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二)加強對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納稅人的監管提醒。對於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在彙算期結束後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依法透過手機個稅APP、網站等電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納稅人送達稅務文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加收滯納金,同時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註。
請廣大納稅人依法如實辦理個稅彙算,並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對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於存在虛假填報、篡改證明材料等嚴重情節的,稅務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並納入稅收監管重點人員名單,對其以後3個納稅年度申報情況加強稽核;情節惡劣的,稅務機關將依法依規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