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馮堯
一場由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所引發的官司,迎來戲劇性轉折。
這一事件發生在A股上市公司盛弘股份實控人方興身上,而與之對簿公堂的是其同鄉、同學、同時也是盛弘股份創始人之一、原股東汪衛強。引發雙方反目的原因,便是不被政策允許的上市公司股權代持事宜。
二人的股份代持爭議,最初公之於眾始於2022年3月。隨後,在長達近兩年時間的訴訟過程中,雙方你來我往。在一審判決中,方興曾一度佔據上風,汪衛強的訴訟請求遭到駁回。
不過,在2024年2月2日晚間,盛弘股份一紙公告披露了終審結果:方興將按50%的比例向汪衛強支付約843.7萬股盛弘股份股票現金價值,以及2017年~2022年的現金紅利及上述資金的資金佔用費。
據本報獨家獲悉,廣州中院判決初步估算,方興需向汪衛強支付的前述金額共計約1.2億元。需要提及的是,本案也是目前罕見的上市公司實控人返還代持股權相關權益案件。
同為上市公司創始人
盛弘股份實控人與原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糾紛,最早由上市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一份公告中披露。當時距離盛弘股份上市,已有超過4年半時間。
當時公告披露了這一訴訟的事由。這一場訴訟除了盛弘股份股權之外,還牽涉到另一家未上市公司股權代持。據悉,盛弘股份成立於2007年9月28日,汪衛強、方興均為其登記股東。
而另一家公司即為,深圳市德弘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簡稱“德弘包裝”),該公司成立於2005年7月29日,汪衛強為登記股東,方興則為隱名股東。
當時公告顯示,在上述基礎上,汪衛強和方興約定互相代持部分股權,並分別向對方出具了《宣告書》。根據方興於2011年向汪衛強出具的《宣告書》內容,汪衛強將其所有的盛弘股份5.02%的股權變更為名義股東方興持有,實際權利人仍為汪衛強。
而如果盛弘股份上市而德弘包裝未能上市,方興應當將在掛名持有的盛弘股份5.02%股權,在盛弘股份上市3年後返還給汪衛強自己持有;如盛弘股份因增資而致使股份比例變動的,以盛弘股份增資後的比例折算方興掛名持有的汪衛強股權。
而汪衛強認為,2017年8月22日,盛弘股份已經實現了在深交所上市。到了2020年8月22日,方興在《宣告書》中所承諾的返還原告汪衛強5.02%股權的條件已成就,但經汪衛強多次主張,方興均未能履行《宣告書》中確定的義務。
因此汪衛強選擇與方興對簿公堂。根據當時公告,汪衛強作為原告,提出確認方興名下證券賬戶內751萬股盛弘股份股票(對應約3.66%盛弘股份股權)以及相應收益歸原告所有等六項訴訟請求,涉案金額高達3.4億元。
據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本案對簿公堂的兩位當事人方興和汪衛強實際上為同鄉、同學關係,二人也是多年的好友。
據悉,方汪二人早年間各自創立公司,在創業過程中相互扶持幫襯。“二人約定互相為對方代持自己公司的股份,目的就是有朝一日只要有一家公司能夠上市,兄弟二人可以‘有福同享’。”知情人士如是表示。
記者在盛弘股份招股書中發現,盛弘股份前身盛弘有限由方興、汪衛強、李俊傑、雷海軍四人共同出資設立。當時汪衛強出資比例為14%。而盛弘股份實現上市後,汪衛強持股157.58萬股,佔比為1.73%。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方汪二人是多年來在異鄉打拼的合作伙伴,二人共同發起設立了多家公司,案件涉及的盛弘股份僅僅是雙方發起設立的眾多公司之一。“盛弘公司的設立不僅與德弘包裝有關,更涉及到與從艾默生公司離職的技術方盛劍明、肖學禮、雷海軍等人的合作創業關係。”
根據公開資料,盛劍明與肖學禮為盛弘股份的第二大和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5.78%和4.76%,僅次於方興。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不過,在盛弘股份2018年的年報披露之後,汪衛強的名字就未再出現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東行列之中。
據記者瞭解,在盛弘公司股票限售期一年屆滿後,汪衛強便將其當時持有的全部盛弘公司股票透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給其妻子朱寶蓮,朱寶蓮則在2019年3月至9月期間將這部分股票逐步賣出。
僅從公告中的隻言片語,或許很難了解方汪二人股權代持糾紛的全貌。但兩人顯然已經勢同水火。而這一案件在一年後出現重大進展。
2023年3月21日,盛弘股份一則公告披露,該公司收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汪衛強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也意味著,方興在這一回合較量中獲勝。
不過,汪衛強並未就此認輸。不到兩個月後,在同年5月15日,盛弘股份又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傳票顯示,原告汪衛強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也是這一案件的重大轉折點。八個多月後,也就是2024年2月2日,“天平”傾向汪衛強一側。根據盛弘股份公告顯示,廣州中院首先判定,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此前針對此次案件的判決。
其次,廣州中院要求方興向汪衛強支付843.7萬股盛弘股份50%的現金價值(每股股票價值以本判決生效之日股票收盤價為準)及資金佔用費。同時,方興還需向汪衛強支付上述股份自2017年至2022年期間的現金紅利180.58萬元及資金佔用費。
根據廣州中院判決初步估算,方興需向汪衛強支付的前述金額共計約1.2億元。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顯示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這也意味著這一股權代持糾紛將塵埃落定。
據記者瞭解,雙方的爭議點之一是一筆早在2009年轉賬的股權增資款,金額為57.5萬元,而該筆款項被證明由汪衛強向方興所支付。
股權代持不被允許
除了案件的曲折之外,方汪二人的股權代持爭議本身具有更深層意義。按照現行監管政策要求,公司上市時存在股權代持是不被允許的。如果存在隱瞞股權代持情況,責任方屬於資訊披露違規,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記者就此採訪了一位前監管層人士,該人士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股權清晰穩定,是證券市場的基本交易規範,也是發行稽核關注的重點問題。
在他看來,本案雙方在盛弘股份上市之前約定,以及在公司上市之後繼續隱瞞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有損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廣州中院認為二人關於方興為汪衛強代持的約定應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悉,廣州中院綜合全案證據分析認為,在盛弘公司上市前,確實存在方興代汪衛強持有盛弘公司股權的事實。但雙方爭議的股權涉及到上市公司和公眾利益,因此廣州中院認為案涉股權所對應的盛弘股份股票客觀上不具有歸還汪衛強的可能性,故廣州中院支援了汪衛強要求方興返還該股權收益的訴訟請求。
同時,廣州中院也認為,雙方應當知道2011年3月簽署的代持盛弘公司股權宣告書在盛弘公司上市後帶來的風險及後果,但雙方未能在盛弘公司上市前妥善處理該事宜,導致在盛弘公司上市三年後引發糾紛,故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根據盛弘股份公告,針對涉案股權對應的843.7萬股盛弘股份股票,方興僅支付50%的現金價值及資金佔用費。也就是說,是由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同時按50%的比例分配對應的現金價值和2017年~2022年之間的現金紅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前監管人士看來,盛弘股份此次披露的案件較為罕見。他表示,上市公司股權涉及公眾利益,同時代持行為違反證券監管規定。“以往的股權代持糾紛多透過協商解決,但這一案件則是目前罕見的以上市公司實控人返還代持股權相關權益為結果的案件。”
盛弘股份自上市以來,業績較為穩定。尤其是近年來,乘儲能與充電樁行業“東風”,盛弘股份業績增速較快。
根據該公司近期公佈的業績預告顯示,其預計2023年歸母淨利潤為3.50億元~4.30億元,同比增長56.57%~92.35%。對於業績增長歸因,盛弘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儲能事業部及充電樁事業部收入較上年同期增長,帶動公司2023年度整體收入及淨利潤增長。
據瞭解,盛弘股份專注於電力電子技術在工業配套電源與新能源領域中的應用,其主要產品及服務包括工業配套電源、新能源電能變換裝置、電動汽車充電樁、電池化成與檢測裝置,上述業務在2023上半年營收佔比分別為19.41%、35.28%、34.84%、8.45%,即儲能與充電樁業務佔比近七成。
截至2月2日,盛弘股份股價報26.51元,最新市值為82億元。
編輯:小茉
稽核: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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