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因為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被監管處罰。
在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視的大背景下,監管檢查的力度提升。
消金界發現,如果金融機構將催收工作簡單的交由外包催收機構處理,不認真做委外催收的管理,避免不了外部風險的輸入,那麼被監管處罰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如何約束第三方合作機構成為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一個大問題。
01
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
2024年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浙江監管局印發了《關於規範浙江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際網路貸款催收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浙江催收意見》),進一步規範轄區內網際網路貸款催收全流程管理。
《浙江催收意見》包括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催收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外包催收穿透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等幾大方面。
《浙江催收意見》的重點很明顯,就是督促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外包催收的管理。
其實,近幾個月來,多家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因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被罰款。
2023年11月,杭銀消金因委外催收不到位等被浙江監管局罰款55萬元。
2023年10月,陝西長銀消金因對合作催收機構管理不完善,被責令改正並處以35萬罰款。
之前消金界瞭解到,從去年開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被監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催收這個投訴重災區,肯定會是整治的重點。
查閱近期法院有關催收的宣判案例,消金界發現,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催收行為的要求十分嚴格。
在某司法判例中,兒子欠下了信用卡債務,信用卡中心以無法找到欠債人為由,多次撥打欠債人家屬的電話,催收欠款。隨後,家屬以侵犯個人隱私為由,將信用卡中心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信用卡中心的行為侵犯了家屬的隱私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要求信用卡中心賠禮道歉。
在另一案例中,借款人A因對還款數額有異議,網貸逾期。平臺委託某資訊公司,透過簡訊向A填寫的“緊急聯絡人”傳送若干催收簡訊,簡訊內容包括“涉嫌惡意拖欠”、“非法佔有意圖明顯”等內容。A將資訊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認為,資訊公司的行為洩露了A的個人資訊,應向A賠禮道歉,並停止向未授權的號碼傳送催收簡訊。
無論是信用卡中心,還是受委託的資訊公司,都理所當然的認為向家屬或者緊急聯絡人催收沒問題。但只要家屬或者緊急聯絡人,不是擔保人,也不是連帶責任人,那麼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就不能聯絡催收。
即便在對催收行為要求如此嚴格的情況下,與銀行和消金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機構,為了能提高回款率,往往還是會採取一些過激、灰色甚至暴力的方式催收。這也是為何,有關催收的投訴居高不下,很多還走到司法階段。
02
壓力給到金融機構
第三方催收機構催收手段不當,一旦被投訴到監管那裡,或者被起訴至法院,那麼一定會殃及到金融機構。
這就是為何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銀行和消金公司,因為委外催收管理不當被罰。
目前看,監管的解決思路是——把責任壓到金融機構這兒。也就是說,第三方合作機構催收手段不當的問題,被等同於金融機構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透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倒逼金融機構對委外催收機構實施穿透式管理。
在浙江局出臺《浙江催收意見》前,青島監管局也出臺了相關政策。
消金界梳理發現,2023年9月,金融監管總局青島監管局印發了《關於規範網際網路貸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青島催收意見》),規範轄區內網際網路貸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
青島監管局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自查,自查內容包括制度建設、落實催收行為規範、委外催收管理、涉及催收的舉報投訴處理、配合打擊“反催收”黑產情況及整改措施等。
《青島催收意見》具體內容包括——建立健全催收管理機制、加強委外催收管理、落實催收行為規範、妥善處理涉催收舉報投訴、配合打擊“反催收”黑產。
但是,重點還是——加強委外催收管理。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催收主體責任,發現合作機構採用暴力、恐嚇等嚴重非法手段催收的,應停止合作關係,並列入黑名單。定期對外部催收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消金界發現,在落實金融機構催收主體責任方面,浙江監管局的《浙江催收意見》講的更深更明確。
《浙江催收意見》整體要求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催收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外包催收穿透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最重要的是,強調金融機構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不能簡單交由外包催收機構自行處理。金融機構應該探索建立總分聯動的網際網路貸款消保處理流程,按照總行集中、分支機構協同的工作原則,由總行線上化貸款服務團隊集中處理網際網路貸款投訴。
對於外包催收管理,金融機構要謹慎選擇合作機構,對外包催收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評估,對不滿足准入條件的外包催收機構予以清退。
金融機構要做到對外包催收行為的穿透式管理,督促外包催收機構及其分包商的催收人員依法合規催收,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嚴防外部輸入性案件風險。
如果因催收管理不力,造成外包催收機構及其分包商損害借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金融機構應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和貸後管理責任。
在司法案例中,法官一般都有呼籲金融監管部門及時完善相關規範。其實,除了像青島、浙江這樣單獨出臺的催收指導意見,目前催收工作可以參照的指引和規範已經不少了。
《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中國銀行業協會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試行)》,都為催收工作制定了標準,《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單獨對消金公司的催收工作做了要求。
2023年5月,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在京召開了“催收國家標準研製與催收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工作會,會上介紹了《網際網路金融 個人網路消費信貸 貸後催收風控指引》,國家標準也有望出臺。
現在看來,無論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還是銀行和消金公司因委外催收受到觸犯,根源都是在執行層面。催收行為合法、合規是問題的關鍵。
接下來,如何做到對委外催收機構的穿透式管理,是每家銀行和消金公司要解決的問題。有相關案例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與消金界和業內一起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