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釋出了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京金罰決字〔2024〕6號,北京分行及員工嶽強(時任華夏銀行北京首體支行行長)、賈鳳元(時任華夏銀行北京首體支行客戶號經理)、鍾媛媛(時任華夏銀行北京首體支行公司部經理)、廖衛東(時任華夏銀行北京分行首席風險官)、孟暉(時任運營管理部副總經理)(簡稱:華夏銀行),其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不到位,資金被挪用,個人農業擔保貸款存貸掛鉤,流動資金貸款貸後管理不到位,資金被挪用,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採用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不規範,保險代理未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對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及員工嶽強、賈鳳元、鍾媛媛、廖衛東、孟暉作出警告並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立、使用其他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有關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託管註冊資本的;(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四)未按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八)違反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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