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2月19日訊(記者 高豔雲)廣東證監局2024年“1號罰單”釋出,借用賬戶證券交易遭重罰。
2月18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一張罰單,謝某娣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經查明,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借用時長最長達2年3個月,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證券交易高達35.77億。
有市場人士稱,上述“借用”賬戶證券交易與場外配資賬戶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場外配資方多以高額利息的方式分潤收益,但從該罰單公佈內容來看,“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這或更多是一種“民間配資”違規證券交易方式。
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
從賬戶開立及借用情況來看,謝某娣借用多達5個證券賬戶,部分賬戶出現是“即開即用”,賬戶當日開次日即被謝某娣借用。賬戶借用時間短則半年,長則達兩年3個月。
“胡某琴”證券賬戶,2006年7月7日開立於安信證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胡某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張某”證券賬戶,2019年10月15日開立於興業證券寧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張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尤某珍”證券賬戶,2020年4月20日開立於首創證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尤某珍”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姚某鳴”證券賬戶,2020年5月27日開立於華鑫證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間,謝某娣借用“姚某鳴”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趙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1日開立於華鑫證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間,謝某娣借用“趙某”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鉅額交易35.77億元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經計算發現,上述股票、可轉債等交易佔比僅為13.7%,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佔比為86.3%。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二是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裝置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違規借用賬戶交易常被頂格罰款
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監管明令禁止。
廣東證監局指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多起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遭到懲處。
2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釋出公告,孫某彪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罰款。
2023年11月21日,證監會連續披露三張罰單,因違規出借證券賬戶,李俊豐被處以5萬元罰款,鄭力被處以3萬元罰款;李某臻控制使用多達3人的證券賬戶,被採取頂格處罰,罰款金額為50萬元;同樣因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周敏被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公司員工違規借用證券賬戶炒股,出現較多。
2月9日,證監會網站披露,近日,證監會組織稽查執法、日常監管力量集中查辦了招商證券多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為。依託刑事追責、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內部問責進行立體化懲戒。
2023年11月9日,天津證監局披露一張罰單,中泰證券前員工王某被處以3萬元罰款,經查,王某在擔任中泰證券理財經理期間,借用四個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合計交易金額7054.46萬元,虧損54.11萬元。
安徽證監局在去年6月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安證券前員工楊某在職期間,存在長期炒股行為,交易時間長達21年,累計交易金額逾9億元,但實際交易虧損,最終被罰25萬元。
去年4月,證監會對恆泰證券原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管某開出罰單。經查,管某在職期間十餘年違法買賣股票,獲利212.54萬元,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12萬罰款。
去年1月,北京證監局就對曾在招商證券、華福證券、國開證券三家券商投行工作的田某處以25萬元的罰款,原因是其透過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高達7.24億元,但最終虧損182.74萬元。
青島證監局表示,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捲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資訊,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本文源自財聯社記者 高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