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工商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不得從事經營活動。那麼,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後,還能進行股權轉讓嗎?
裕隆公司於1993年4月成立,2000年4月13日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原為持有泰華公司20%股權的股東。
2010年3月20日,泰華公司召開股東會,一致同意裕隆公司將其持有的泰華公司20%股權轉讓給晨光公司。同日,晨光公司與裕隆公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裕隆公司將其持有的泰華公司20%的股權以100萬元對價轉讓給晨光公司。協議簽訂後,晨光公司於2010年3月30日、5月26日,分兩次向裕隆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00萬元。
在晨光公司履行完畢股款的支付義務後,泰華公司卻一直未向晨光公司出具股東資格證明,也未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義務,導致裕隆公司已轉讓給晨光公司的20%股權至今仍登記在裕隆公司名下,使得裕隆公司的股東身份一直非法存續。
本案爭議焦點為,裕隆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能否進行股權轉讓?晨光公司能否獲得20%的股權?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後,判決限期泰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工商登記於裕隆公司名下的20%的股權變更登記至晨光公司名下。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於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裕隆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能否進行股權轉讓?
依據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泰華公司作為公司登記變更的申請主體,在其股東發生變化後,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但其未履行變更義務,故泰華公司應當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義務,將登記於裕隆公司名下的20%的股權變更登記至晨光公司名下。
再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的規定,雖然現在泰華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營業執照的吊銷並不意味著法人資格的喪失,僅是被禁止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股權轉讓並不屬於“經營活動”的範圍,不屬於被禁止之列。
同時,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之法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可進行股權轉讓行為,故工商變更登記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行性。
二、晨光公司能否獲得20%的股權?
2010年3月20日,泰華公司召開股東會,各股東均同意股權轉讓,其意思表達當然應當轉承至虛擬人格的泰華公司,從而作為泰華公司對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的行為基礎。
股權轉讓發生後,晨光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價款,裕隆公司已事實上不再參與泰華公司的經營管理,其原有的股權份額已由晨光公司繼受取得,並由晨光公司作為股東行使了對泰華公司相應股權份額的管理、紅利分配或義務承擔。
雖然泰華公司並未能就20%股權變更相應登記,但晨光公司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並不存在過錯,在這個時候,應採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晨光公司與裕隆公司就股權發生爭議時,應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場,因此,法院對於晨光公司持有泰華公司此20%份額股權的股東身份予以確認。
律師寄語
事實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能進行股權轉讓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爭議。
但綜合本案例以及最高院的觀點來看,筆者認為,法律並未規定在公司被吊銷執照情況下不能轉讓股權,吊銷執照屬行政處罰型別,並不必然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滅失,只是消除了法人對外的經營能力,且並未消除股東股份處分權,股東亦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只是受限於股權登記變更。
登記作為一種宣誓性程式,並不否認股權轉讓行為,在實踐中,就存在著很多未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行為,然而法律並未否認其行為的有效性,其中“代持股”就是典型之一。因此,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認可其後的股權轉讓行為,更具有合理性。
寫在最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諮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