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中社11月12日電 根據寧夏證監局在2024年11月11日釋出的公告,寧夏泰昇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孫文濤和王鯤鵬因在私募基金業務中未對個別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而受到監管處罰。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寧夏證監局決定對寧夏泰昇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兩名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監管機構要求相關責任人積極整改,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的違法違規行為。如對該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後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複議和訴訟期間監管措施將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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