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正義網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信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吉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曾是“金融虎”胡懷邦的下屬卸任國開行副行長8年多後被查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於1955年,遼寧大連人,研究生學歷,高階經濟師。
1983年至1994年,李吉平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1994年3月,他進入國家開發銀行工作,1994年至1999年任辦公廳副主任,1999年至2003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7年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行長。
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李吉平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擔任國開行副行長期間,李吉平還兼任過中國開發性金融促進會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等職務。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13日訊息,李吉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時距離其卸任國開行副行長已經過去了8年多時間。
正義網記者注意到,國家開發銀行此前有數名領導被查,且案件已於近期宣判。
2024年11月5日,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萬元。
2024年10月21日,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公開簡歷顯示,王用生於2011年5月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8年初退休,曾和李吉平共事近5年時間。
此外,李吉平和王用生都曾是“金融虎”胡懷邦的下屬。胡懷邦曾於2013年4月至2018年9月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於2019年7月31日官宣被查。2021年1月,胡懷邦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汙染 政治生態大搞錢色交易
2024年8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釋出通報,李吉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李吉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汙染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大肆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錢色交易;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吉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吉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通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吉平作出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