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關於《長沙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長沙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96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長沙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透過的《長沙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長沙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長沙是湖南省省會,長江中游地區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中部先進製造業基地、中部現代服務業中心、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等功能,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長沙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長沙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296.01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254.02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783.82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介面積控制在1308.67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40.35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主動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度參與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共同建設長江中游城市群,加強長株潭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和輻射帶動能力,支援湖南湘江新區建成對外開放重要平臺。保護好長株潭生態綠心和城鎮組團間的生態廊道,整體提升湘江等河湖溼地生態系統的質量和穩定性,嚴格湘江及其洲島的開發利用,築牢大圍山、鳳凰山、蓮花山等生態屏障。拓展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空間,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佈局,協調產業佈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為推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提供空間保障。加強物流樞紐、航空樞紐建設,最佳化港口功能佈局,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做好重大基礎設施的空間預留,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訊、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佈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城鄉公共服務設施佈局,引導城市緊湊佈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佈局融山、水、洲、城於一體的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遊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大力實施城市更新,有序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整體保護嶽麓山等自然保護地,加強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嚴格地下文物埋藏區空間管控。加強對城區特別是湘江兩岸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保護好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塑造濱江山水城市特色風貌。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長沙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域性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週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湖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長沙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長沙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准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資訊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路;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專案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關於《昆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昆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97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昆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透過的《昆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昆明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昆明是雲南省省會,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區域性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面向南亞東南亞和環印度洋地區開放門戶、西部先進製造業基地、國際旅遊目的地等功能,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昆明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昆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562.80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452.00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4265.03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介面積控制在1101.66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35.48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提高面向南亞東南亞的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與長江經濟帶沿線其他城市的協調聯動,引領滇中城市群協同發展,加強昆明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推進安寧片區、空港片區產城融合發展,有序推進雲南滇中新區發展。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推進滇池、陽宗海等高原湖泊水環境綜合治理,加強滇池流域水汙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體水質,加強石漠化地區生態修復。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拓展高原特色農業發展空間。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佈局,協調產業佈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先進製造業空間需求,最佳化旅遊、商貿等現代服務業空間佈局。建設輻射南亞東南亞的國際航空樞紐,強化鐵路樞紐功能,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加強水資源開源節流,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訊、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佈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城鄉公共服務設施佈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佈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遊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大力實施城市更新,有序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加強中國南方喀斯特(雲南石林)世界自然遺產保護,保護好以滇池為核心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強對滇池周邊地區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保護好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突出美麗春城和高原湖濱城市的特色風貌。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昆明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域性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週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雲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昆明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准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資訊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路;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專案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