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今晚報
從基於信任委託投資理財,到被親戚們指控詐騙,濟南楊姍姍一家與眾親戚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據楊姍姍稱,她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親戚們陸續委託她投資理財。十年間,投資的產品有進有出。在這期間,楊姍姍的哥哥公司有資金需求,她便將親戚們的資金投給哥哥,按時向親戚返還利息及本金。2018年,哥哥公司遭遇危機,資金鍊斷鏈,親戚們指控楊姍姍將投資款匯給哥哥是詐騙行為。近日,楊姍姍涉嫌詐騙罪已開庭審理,當庭沒有宣判。
將親戚委託款投資給親哥哥
47歲的楊姍姍是山東濟南一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金融行業工作了20多年。
據楊姍姍講述,2008年,其前夫任職的信託公司推出一支對內銷售的利息較高的信託產品,回家便和家人說起來,其父母購買了此產品。此後,其姨和舅舅等親戚們得知後也陸續將錢轉給楊姍姍,委託她投資理財,委託沒有書面合同約定。
“都是親戚,比較相信她,信託產品利息高。”楊姍姍的四姨介紹。
最初,楊姍姍的確將親戚們的投資款購買了該信託產品。“信託產品一年後到期,我和他們說沒有利息這麼高的產品了,錢歸還他們,他們說不用,你就看著還有好的,投就行。”楊姍姍稱。
“到了第二年,一是沒有高利息的專案,此外我哥哥在做裝修類公司,他也需要錢,我覺得正好。”楊姍姍便將親戚們的資金投資到哥哥公司,每年哥哥會根據其經營情況,向親戚們進行返利,利息大多略高於銀行。
期間,親戚們的投資有進有出,有的親戚把本錢收回去了,有的親戚繼續追加投資款,大概持續10年時間。楊姍姍稱,約10個親戚陸續匯給她1000多萬元投資款,大多透過銀行轉賬形式匯款,十年間,哥哥已經還給親戚本息700多萬元,還有部分本金和利息,600多萬元沒有返還。
“親戚們將錢匯給我,我都是轉給哥哥,沒有從中獲利。”楊姍姍稱,親戚們一直沒問過投資款購買的何種理財產品,她也沒有告知投資給哥哥的情況。“利息都按時給他們,比銀行利息高,想要拿回本金的也返還了,所以他們沒有過問投資內容。”
直到2018年,楊姍姍哥哥的公司出現經濟糾紛,涉案金額2000多萬元,其哥哥勝訴,但對方沒有償還能力。因資金鍊斷了,無法按時給親戚們利息和本金。
“拖了一年多沒給利息,我們追問她購買的什麼產品,才說投給了她哥哥。”四姨表示,得知楊姍姍將投資款給哥哥,親戚們都非常氣憤。
“親戚們覺得哥哥沒能力還錢,就把矛頭指向我,最開始我也挺惱火,後來仔細想,這些錢是親戚們委託我投資理財的,哥哥一時半會也沒法返還,我就答應代他先還給親戚,我有一定存款,還可以賣房子。”楊姍姍表示,她多次和親戚們溝通,表示願意自己出資返還,但在討論具體數額的時候無法達成一致。“親戚們主張按複利、利滾利計算,金額差距非常大,我認為是600多萬,他們要1500多萬。”
楊姍姍表示,由於和親戚對賬時差距太大,沒有協商一致,此後,她被親戚們指控詐騙。2020年11月26日,楊姍姍被拘留,後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楊姍姍打算和親戚們逐個商談償還數額。首先,她與四姨達成協議。該協議顯示,楊姍姍一次性償還四姨25萬元,雙方無其他經濟糾紛。
被指控詐騙
楊姍姍又找到其他親戚商談,但均沒有談攏。“我是打算把房子賣了,如果能把錢談妥,就還給他們,但數額上還是沒有達成一致。”
2021年11月15日,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檢察院認為楊姍姍涉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此後,楊姍姍的親戚們申訴至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復查。2023年11月24日,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又下達《起訴書》,檢察院認為楊姍姍詐騙公私財務,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關鍵
“不起訴決定書下達後,親戚們申訴,說我一個親戚在2010年7月將140萬元現金給了我。”楊姍姍認為,這是從“不起訴”改為“起訴”的關鍵點,其他沒有新的事實。
“我不記得有這筆錢,她們也拿不出給我的證據,在2010年,140萬元現金是一筆較大的數額,如果我收了140萬,總得入賬吧,但我查了,都沒有這筆錢的記錄。”楊姍姍表示,經過調查,她發現是親戚將此140萬元透過銀行轉賬直接匯給了哥哥,和她沒有任何關係。
“但親戚說,銀行轉賬的140萬元和所謂的140萬元‘現金’是2筆錢,我不認可這筆款項,難道不承認就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是詐騙?”
楊姍姍認為,她沒有非法佔有親戚們投資款的動機,她哥哥的公司專案一直挺好的,當地媒體都作為民營企業的典型事蹟進行正面宣傳報道,把親戚的錢給他也是投資。
“親戚們的投資款全部匯給了哥哥,我沒有截留,也沒有獲利。”楊姍姍說,這些錢在投資她哥哥的公司期間,都是有給親戚們利息的,有人退出的話也都返還了本金。最後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失敗不能歸結為非法佔有。
此外,楊姍姍認為,親戚們非常信任她,充分授權給她,期間沒有過問過投資產品,讓她自主安排投資和購買理財產品,因此她不存在欺騙行為。她表示,事發後,她也願意代哥哥返還,且她有房產和資產證明,有能力返還。
2024年11月,楊姍姍涉嫌詐騙罪案件開庭審理,當庭沒有宣判。
楊姍姍和親屬們是委託關係還是涉嫌詐騙?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付建認為,如楊姍姍所述真實,2008年起親戚們陸續將錢轉給她,委託其投資理財,最初楊姍姍也確實將部分投資款用於購買信託產品,且後續多年一直向親戚們返利並返還部分本金,親戚們對投資情況長期未加過問,這些情況都表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委託理財關係。
付建律師認為,此案件的關鍵點在於楊姍姍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她能證明自己始終是將資金用於投資,沒有用於自己消費,那麼就不構成詐騙的主觀要件。”付建律師認為,需要明確親戚們的資金是否如楊姍姍所說全部投入哥哥公司,有無證據證明資金去向。同時,對於親戚聲稱的現金交付等情況,需要有證據支援,如無法提供證據,在認定詐騙時應謹慎考慮。
付建律師介紹,如果涉嫌詐騙,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情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