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運營商取暖費還有沒有?怎麼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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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的溫度一降再降,北方大部分城市也將逐步進入供暖季,“取暖費和取暖費補貼”也再次躍入大眾視野。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供熱體制改革,“熱”成為一種商品,供暖走向市場化、商品化,取暖補貼由“暗補”走向“明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取暖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收取取暖費。
那麼央企運營商的取暖費到底在10月發還是在11月發呢?還發不發?
按照往常的慣例,運營商每年11月份左右會給員工發放取暖費,某地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準為:省級1550元,廳級1100元,處級95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運營商大多也是參考這個標準發放。
一、已經有人留言,運營商員工收到了取暖費,有的還在等。
還有人曬出了檔案,不過經過考證那個檔案其實是去年的。今年,實際上比必須要重新發文。
其實,關於取暖費發放方式的變化在去年6月份已經傳出來,當時,某運營商內部發文通知取暖費納入工資總額:
取暖費對於三大運營商員工來說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存在,畢竟只有北方的員工能享受這個福利,對於他們來說,取暖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不過,也有某運營商網友直言,她所在屬於北方運營商,在合併後就沒有了取暖費。
運營商關於取暖費的發放並不規範,什麼人能發、發多少,這些都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員工對此頗有怨言。甚至有的南北交接的地方,省內並沒有根據國家政策給出取暖費發放的政策,沒有政策也就意味著沒有。
二、今年央國企取暖補貼有變!將取暖費納入工資總額,不再報銷了!
推進貨幣化福利改革,將取暖費(即供暖補貼)等按人按標準定期發放的貨幣化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通知重點:
1.企業津貼補貼統一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標準報銷等形式在工資總額外變相設定或發放。
2.國家規定的福利專案主要包括:
(一)喪葬補助費、撫卹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探親假路費、防暑降溫費、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等對職工出現特定情形的補償性福利。
(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或者發放的困難職工補助等對出現特定生活困難職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裝(非勞動保護性質工服)、體檢、職工療養、自辦食堂或無食堂統一供餐等集體福利。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項情形外,企業不得自行設定其他福利專案。
3.對本通知實施前企業在工資總額外發放的津貼補貼要予以妥善處理,其中,按照國家規定設定且未在工資總額內設定相同性質專案的,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符合國家規定或已在工資總額內設定相同性質專案的,應予以取消並不得核增工資總額。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設定的福利專案,應予以調整取消。
因此,央企都是這樣處理的:
三、員工取暖補貼需要繳納個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為與任職或受僱有關所得,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範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哪些還能報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路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專案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公司發生的取暖費支出,若出租方作為應稅專案開具發票的,公司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若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公司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你所在的城市,發取暖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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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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