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行、農信社
中國最大的農信聯盟(關注10w+)!
投稿
本篇文章文字為2686,大約需要7分鐘的閱讀
作者 l 新心 編輯 l ZT少鵬
出品 l 信貸風險管理
近年來員工道德風險越來越受到各家銀行及監管部門的重視,一旦發生員工道德風險一定會受到嚴厲追責。究其原因在於員工道德風險不僅會給銀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嚴重的還會給銀行帶來聲譽風險。對於涉事銀行員工而言,輕則受到銀行內部問責,銀行職業生涯受到影響,重則美好人生軌跡也將因此而中斷。
在一年半的時間內,某銀行三名員工先後向同一人違法發放64戶頂名貸款,金額高達9310萬元,損失超過4000萬元。三名銀行員工在辦理這批貸款過程各自打著自己小算盤,嚴重履職不到位,最終釀成本案的發生,三名銀行員工也分別獲刑五年二個月、五年六個月、七年,為自己小心思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三名涉案銀行員工,三種心思,分五批違法發放頂名貸款64戶、金額9310萬元,導致貸款大案發生
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甲銀行零售客戶經理王某、支行行長趙某、審批人張某,分五批向客戶王甲某共發放頂名貸款64戶,金額9310萬元。
第一批貸款:客戶經理主導,與審批人一起,首批發放24戶頂名貸款,金額3450萬元
王某(注:1981年8月出生),為甲銀行壹分行零售客戶經理,負責A片區業務。王某在2013年跑業務過程中,認識客戶王甲某,王甲某想貸款買礦山,但以王甲某名義無法獲得所需要的額度貸款。為此,王某建議王甲某找人頂名貸款,王某之所以這麼做,那是因為他之前欠了很多高利貸,另外希望透過提供過橋資金掙點利息。
2013年6月,在王某主導下以及分行審批人張某幫助下,甲銀行壹分行向王某發放頂名貸款24戶,涉及金額3450萬元,貸款資金均流向王某控制的空殼公司。貸款下來後,王某將貸款資金的2222萬元拿去放貸掙錢,在王甲某多次催要下,才陸續歸還,至案發,王某仍有100多萬元欠王甲某。
根據王甲某證言“頂名貸款使用現註冊的空殼公司的營業執照,銀行安排人下來實地看廠子也是走過場”,為確保貸款審批透過,王甲某送了王某2萬多元的酷馳(音)包,送了張輝10萬元現金、3.5萬元的玉石手鐲和價值2萬餘元的酷馳(音)包。
第二批貸款:支行成立,為業績,支行行長主導,審批人再次失責,發放10戶頂名貸款,金額1300萬元
2013年7月,王某負責的A片區成立A支行,趙某任支行行長,王某前期發放24戶由王甲某使用的頂名貸款轉到了A支行。趙某到任後,透過走訪客戶,就發現王某發放的24戶貸款為虛假貸款,都是頂名貸款。之後,王某將王甲某推薦給趙某,並陸續介紹了不少客戶。趙某下屬兩名客戶經理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王某推薦客戶問題不小:客戶營業執照都是在同一時間集中辦理的,且為空殼公司,無實體,走訪的企業,客戶都不熟悉,都不是客戶的,資料虛假,經營虛假。
為了支行業績,趙某要求客戶經理將貸款上報支行,貸款批不批由分行決定。這樣,A支行向王甲某新增10戶頂名貸款,金額為1300餘萬元,全部均由分行最終審批透過。
第三批貸款:為謀取私利,掩蓋風險,支行行長主導,發放12戶頂名貸款,金額1300萬元
2013年底,趙某將王甲某介紹給專門做短期銀行過橋業務的周某,並對周某說“讓他放心給王甲某過橋,趙某作擔保,保證王甲某的貸款能放下來”。在此過程中,周某將為王甲某過橋資金作所獲得利息按3分、1.5分,打給趙某。2014年4月,王甲某需要過橋資金600萬元,趙某直接投入200萬元參與到周某為王甲某過橋業務中去。趙某以擔保佣金、分成名義的獲得周某給予好處114.19萬元。
為了避免貸款風險暴露,也為獲得好處,2014年3月、7月,在趙某主導下,A支行向王甲某新增12戶頂名貸款,金額1300萬元。
第四批貸款:為化解1040萬元風險貸款,新增14戶頂名貸款,金額2800萬元,進一步放大貸款風險
早在2013年6月,客戶經理王某具體經辦,張某審批,發放8戶貸款1040萬元,均由王甲某及其公司擔保,其中6戶、810萬元貸款資金由宿某使用。
後來上述八戶貸款全部逾期,為了處理這批不良債權,減少損失以問責,在張某運作下,2014年12月,A支行新增14戶頂名貸款,金額2800萬元,其中1004萬元貸款用於處理上述不良貸款,放大貸款風險超1800萬元。
第五批貸款:支行行長主導,新增4戶頂名貸款,金額460萬元
2015年2月,王甲某找到趙某,A支行又新增4戶頂名貸款,金額460萬元。
2017年9月,在減免32戶頂名貸款利息、罰息的情況下,甲銀行壹分行將其中32戶頂名貸款3990萬元,全部重組到王甲某名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王某、趙某、張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或教唆、幫助王甲某偽造資質、合同、貿易背景等材料申請貸款,或明知王甲某騙取貸款,為其申批、發放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亦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屬於想象競合,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對王某、趙某、張某三人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辦理續期的原因均為頂名貸款人不償還貸款,王甲某無力還款,甲銀行為了防止貸款出現不良,明知之前貸款系騙取仍為其續貸,前後行為關聯,雖然還後再貸、借新還舊另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卻並未彌補原貸款給甲銀行造成的實際損失,其對法益造成的損害後果仍然存在,且續期未造成損失擴大,王某、張某應為其違法發放的貸款承擔責任。將部分頂名貸款整合到王甲某名下,亦理。
趙某雖自動投案,但到案後的首次訊問未如實供述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其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不構成自首。在趙某到案前,王甲某已供述趙某為其介紹過橋牟利的事實,故其在偵查人員訊問下供述上述事實,不屬於主動供述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行為,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亦不構成自首。
最終,法院判決:
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趙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五萬五千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十萬五千元。
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
注:上述案件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魯0683刑初487號《王某、解某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目前已有100000+農信員工加入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