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集團破產清算案,最新進展來了!
2月2日下午,停止更新4個月的“中植企業集團”官微推送《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債權申報公告及操作指引》。
根據公告,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在2024年4月5日前,以非現場方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該次債券申報採取線上申報形式,中植集團在公告中貼出了PC、手機申報端的操作手冊及影片。
中植集團於去年11月自曝風險情況。經中介機構初步盡調發現,中植集團已嚴重資不抵債,存在重大持續經營風險。今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中植集團破產清算申請。
4月5日前申報債權
區分不同債權主體
首先來看,此次中植集團債權申報通知的具體情況:
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1破1號公告,該法院於2024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於同年1月26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在2024年4月5日前,以非現場方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該次債權申報採取線上申報形式,不接收紙質申報材料,債權人無須前往現場申報或郵寄紙質申報材料。
中植集團在公告中貼出了PC、手機申報端的操作手冊及影片,指導投資者進行線上申報。
記者查詢公告中的線上債權申報連結發現,該次申報區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申報入口和其他主體申報入口。投資者申報時需填報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於連帶債權,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提交的債權資訊和證據材料經稽核後,會透過簡訊等方式告知稽核進展。
另外,公告中提到,未在4月5日前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人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嚴重資不抵債
今年1月破產清算獲受理
業內備受矚目的民營資本“中植系”,深陷破產清算旋渦。
根據中植集團官網,集團控股8家上市公司,控股兩大礦產集團;戰略參控股6家持牌金融機構(中融信託、中融基金、橫琴人壽、恆邦財險、中融匯信期貨、中潤金服),參控股4家財富管理公司(恆天財富、新湖財富、大唐財富、高晟財富),參控股5家資產管理公司(中海晟融、中植國際、中植資本、首拓融盛)。
2023年年中,“中植系”金融產品大面積出現兌付違約,引發市場關注。2023年11月,中植集團釋出《致投資者的一封致歉信》,就集團相關產品陸續發生實質性違約向投資者致以歉意,並披露了總資產賬面金額、負債本息規模及後續應對措施。
致歉信顯示,中植集團出險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清產核資。中介機構初步盡調發現:一是按照中介機構模擬合併口徑測算集團總資產賬面金額約2000億元,由於集團資產集中於債權和股權投資,存續時間長,清收難度大,預計可回收金額低,流動性枯竭,資產減值情況嚴重;二是債務規模巨大,剔除保證金後相關負債本息規模為4200億元至4600億元。
初步盡調顯示,中植集團已嚴重資不抵債,存在重大持續經營風險,短期內可用於兌付債務的資源遠低於整體債務規模。
隨後,據平安北京朝陽官微訊息,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對“中植系”所屬財富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立案偵查,對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告顯示,債務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故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另據法院公告,指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為中植企業集團破產清算案管理人,管理人負責人為鄭志斌律師。鄭志斌為業內知名破產法專家,從事破產重組法律服務20餘年,曾承辦過無錫尚德、中國二重等上百件破產案件。
來源:中國基金報 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