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霞/文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新《公司法》。為回應實踐需要,新《公司法》對公司內部財務監督力量進行了重塑。
在現行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由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承擔財務監督職能。但在實踐中,監督力量羸弱的監事會與“弱監督”職能定位的獨立董事,均未能實現制度設立的初衷,公司財務造假案例頻發。
鑑於雙重財務監督模式的弊端,公司法(修訂草案)對公司財務監督力量進行了重新配置。在保留並最佳化雙層制下財務監督制度的同時,允許公司自主選擇單層制治理架構,強化單層制下董事會的財務監督職能,兼顧制度的穩定和創新。新《公司法》施行後,需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自治效能,進一步最佳化公司監督機構的人員結構以及加強公司內外部監督力量的互動,提升我國公司財務監督的效能。
改進與創新
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為我國資本市場集體訴訟開啟了破冰之旅。
從內部監督角度來看,財務造假案折射出獨立董事制度的侷限性,以及董監高履職保障等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該案件主要集中在獨立董事責任承擔層面,鮮有關注監事責任。針對上市公司監督制度的系統性困境,僅靠對內部監督機構中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單方面的修飾和重構,並不能實現有效解決,應站在上市公司治理整體視角,對內部監督機構進行體系化完善。
例如,長期以來,我國公司中的監事會監督力量不足,究其原因在於舊《公司法》對監事會功能預設不當,強制設定後又沒有提供必要的配套規則,致使監事會的有效履職難以保障,監督效能低下,我國公司的財務監督制度亟需革新。
新《公司法》引入單層制公司治理架構,對公司內部的監督力量進行了重塑,允許公司用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行使監督的職權,為公司提供不同的選擇方案,解決強制設立監事會的制度弊端。新《公司法》透過強化單層制下董事會財務監督職能和最佳化雙層制下監事會制度,釋放新的公司自治空間。
具體而言,新《公司法》突破了強制性的雙層制架構,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監事會將不再是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備監督機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成為替代監事會的選項。新《公司法》將審計委員會制度引入一般型別的公司,無疑是重大的制度變革。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設監事會,則需要在董事會中設定審計委員會,承擔《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能,對於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和獨立性以及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均無強制性要求。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設監事會,除了需要在董事會中設定審計委員會承擔監事會的職能以外,審計委員會還須滿足的條件是成員人數應當為三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
對於審計委員會行使的具體職權,新《公司法》並未直接列舉,而是規定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即準用監事會的職權,這樣既能發揮審計委員會行使財務監督職權的優勢,又解決了在不設立監事會情形下,本應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如何分配的問題。與此同時,對於可能繼續保留的監事會,新《公司法》也對其財務監督職權進行了強化。
除了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財務監督職能進行調整,新《公司法》還豐富了股東查閱權的內容,強化了股東的財務監督職能。新《公司法》新增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的會計憑證,擴大了股東查閱公司財務資料的範圍,並允許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相關材料,還將查閱和複製相關材料的範圍延伸至全資子公司。新增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複製財務會計報告,滿足一定持股條件的股東還可以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並有權委託相關中介機構進行查閱,查閱和複製相關材料的範圍同樣延伸至全資子公司。
打好公司財務監督機制的組合拳
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自治效能。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來說,由於公司治理準則和交易所規則的作用,《公司法》規定的監督制度尚能夠和具體規則配合共同發揮效用,但是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由於缺乏具體規則的供給,加之制度的重大調整帶來的不確定性,公司章程就成了重要的補充規則的載體。
不管是選擇繼續設定監事會,還是在董事會中增設審計委員會,對於兩者的財務監督職權,《公司法》的規定都較為原則性和概括性。例如,根據第七十八條對監事會職權的規定,第一項規定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的財務,但是缺乏實施方式等行為細則;第八項為兜底性規定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給予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間。因此,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職權的行使物件、範圍、程式、方式和救濟手段等諸多《公司法》的未盡規則,可能都需要公司股東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透過章程予以填補,以提升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財務監督職權的可執行性。
進一步最佳化公司監督機構的人員結構。財務造假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在於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失靈。新《公司法》賦予了公司選擇不同內部治理結構的空間,極大地提升了公司自治的效能。公司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財務監督制度,最佳化監督機構的人員結構,以切實提升財務監督的效能。具體而言,對於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的公司,應當注重強化監事會監督地位的獨立性。例如,公司對職工監事設定充分的任職保障措施,明確職工監事履職期間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來保障職工監事有效履職。公司還可以嘗試設定獨立監事,與其他監事互相配合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防止大股東對監事會的過度控制,提升監督的客觀獨立性。同時,公司還應當注重提升監事會監督履職的專業性。公司財務活動具有較強的技術性,財務監督人員應當具有職責履行所需的知識技能。公司可以在監事中增加會計專業人員的比例,提升財務監督的專業性和有效性。對於選擇設立審計委員會的非上市公司,可考慮適當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會計專業人員的比例,以保證財務監督的專業性及有效性。
加強公司內外部監督力量的互動。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財務監督均屬於公司內部監督的範疇,外部監督作為公司財務監督的重要力量,可以有效發現和解決內部財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問題,增強公司財務監督的透明度和專業性,具有內部監督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外部監督包括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其中,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社會監督的職能,既可以發揮其獨立性和專業性優勢,又可以與政府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形成優勢互補、相輔相成的監督合力。例如,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閱公司的財務資料,藉助會計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力量對公司財務實施更有效的監督,又如新增規定監事會有權任免承擔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強化其在公司財務監督制度中的地位和話語權,這些均是公司內外部財務監督力量互動的具體表現。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
版權宣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觀察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