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長田惠宇案一審宣判
2024年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行長田惠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一案,對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田惠宇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惠宇利用擔任中國信達信託投資公司副總裁,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1億餘元。田惠宇在擔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行長期間,為徇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干預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屬機構正常經營決策活動,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田惠宇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上述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2.9億餘元。田惠宇身為證券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在相關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或者洩露相關資訊,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非法獲利807萬餘元。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惠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田惠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事實,所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所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可從輕處罰,所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