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房產繼承領域的“新政”已經塵埃落定了!有四個重要部門聯合釋出了一則重要通知,從2024年開始,所有的房產繼承程式都將統一按照“新規”來處理。
這個所謂的新政新規將無疑對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繼承權益產生重大影響,也引起了很多網友的廣泛關注。
究竟這新政新規的內容是什麼?下文就讓我們一起來解讀一下,看看其究竟是如何改變我們的房產繼承格局的。
一、房產繼承“新政”之一簡化材料的查驗方式
一般來說,當前我國很多家庭的財富主要集中在房產和儲蓄這兩方面上,其中房產是家庭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很多家庭其房產都佔據了其總資產很大的一個比例。
而且當前房子已經不僅僅只有居住功能了,對婚姻、教育、醫療等等諸多方面緊密聯絡在一起,讓很多人即便面對高昂的房價也願意為之掏錢。
無論是你自己本身想要更好地發展事業,還是要讓子孫後代擁有更高的起點,在大城市裡買房都是一個非常必要的選擇。
社會上存在著很多因為房產的繼承問題而爆發的衝突,為了減少這種衝突,需要制定新的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法規。
就在2024年2月4日這一天,我國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等四個重要部門釋出了一個“關於深化不動產登記改革”的通知,成功通過了八項全新規定,使得我國的不動產登記變得更加具有效率和便捷性。
該通知明確表示要最佳化繼承登記辦理手續,具體表現為以下三方面:對所需要檢查的材料進行簡化;允許設立遺產管理人來幫助處理遺產繼承;允許地方實行告知承諾制。
在簡化材料的查驗方式方面,主要目的在確保繼承過程合法公平的基礎上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具體表現為:
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需要由全部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等)來公共查檢繼承材料。
這裡的法定繼承指的是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份額,由被繼承人的近親屬繼承遺產的制度。
其中,繼承人的順序和份額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則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或者全部放棄繼承權的話,方才可以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果連第二順位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或者全部放棄繼承權的話,繼承權就會考慮更遠的旁系血親,比如:祖父母、叔伯姑姨、堂兄弟姐妹等等。
如果這些旁系血親也全部不存在或者全部放棄繼承權的話,就是由於沒有明確法定繼承人的情況,那麼其遺產就會被納入國家或者地區的遺產管理機構,用於公益目的或由政府機構進行分配。
話說回來,如果是遺囑繼承的話,除了需要查驗遺囑的有效性之外,還需要確認這是否是被繼承人的最後一份遺囑。在這個過程中,同樣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參與。
如果是受遺囑這種情況的話,那麼除了全部法定繼承人需要到場外,受遺囑人也需要參與到繼承材料的查驗過程中。
所謂的受遺贈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遺囑或者其他書面形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個受贈人通常是與被繼承人沒有任何血緣關係或者婚姻關係的人,比如:朋友或者慈善機構組織等等。
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問題上,本次新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支援在檢查繼承材料的過程中,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到場的話,那麼第二順序繼承人就無需到場。
此外,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提供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那麼該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可以無需到場。這是本次簡化材料查驗方式的主要內容。
二、房產繼承“新政”之二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在本次深化房產繼承製度改革的浪潮中,還有一項措施十分值得關注,那就是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所謂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主要指的是,在不動產的繼承過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有關當事人申請等方式,來指定一些專業人員或者機構來負責管理和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等諸多事宜。
這是國家為了確保遺產繼承的合法、公正和高效分配的一項制度。
通常情況下,遺產管理人由遺囑執行人擔任,而所謂的遺囑執行人要麼是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要麼是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人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
這個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有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並造冊、將各類遺產保管好、按照遺囑中的內容對遺產進行分割等等。
但是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的話,那麼這個遺產管理人將由繼承人推選或者共同擔任。
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遺產的時候,這個遺產管理人將自動交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當然如果對於遺產管理人的認定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話,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執行。
在這項制度中,這個被制定為遺產管理人其自身所肩負的職責就變得十分繁重,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財務管理能力,還需要熟悉整個法律繼承流程,懂得對各種繼承關係進行分辨,也懂得對各種申請次啊了進行仔細確認。
這個遺產管理人需要儘自己最大的努力來保障遺產繼承過程中的合法性和效率。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責任包括不限於到場協助取得不動產的權利人申請登記,全程參與遺產的確認、評估、分配等流程。
總而言之,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之後,在這個遺產管理人的幫助下,可以很好地精簡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提高繼承事務的辦理效率等等。
也可以很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我國本次新規減少不動產繼承流程的一大舉措,也體現了我國房產繼承製度在法治化和規範化的道路上不斷邁進。
三、房產繼承“新政”之三探索告知承諾制度
在之前,我們若是要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話,是需要走很多步驟,提交各種各樣的證明資料,比如:
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書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說明材料;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等。
這些證明資料實在過於繁多,處理起來需要耗費很多的精力,而且有時候部分證明資料確實很難以獲得,給很多人造成了不小的煩惱。
對於這種情況,國家也是瞭解得比較清楚的,併為此推出了一個叫做探索告知承諾制度的新政。
這個所謂的探索告知承諾制度,主要指的是對於實踐中那些確實難以獲得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證明資料的人,想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話,地方可以在明確使用情形、核實方式、失信懲戒規則等基礎之上,以告知承諾的方式代替。
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按照通俗點的意思來講,就是在特定的場景下,如果你確實難以提供足夠齊全的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證明資料,可以選擇向相關部門做出書面承諾,詳細地說明你為什麼無法提供這些材料,並承諾你所說的這些內容全部都是真實有效的。
透過這樣的方式,相關的地方工作人員就可以透過你所做出的書面承諾,來給你辦理不動產登記,哪些你所提供不了的證明資料就需要強行要求你提供了。
當然這樣的書面承諾,並不是無條件的,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特殊場景之下,而且如果將來發現你所作出的承諾存在著不實的內容,可能會面臨一定程度的法律後果。
告知承諾制度的出臺,對於全體公民來說無疑是一件好事,可以很好地達到簡化辦理不動產登記流程的目的,讓大家可以減少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這上面,有利於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結語
隨著房產繼承“新政”的出臺,將有利於對現不動產繼承製度進行一番最佳化升級,相信可以更好地保障廣大市民的合法利益,確保不動產繼承的過程足夠公開公正且高效。
本次“新政”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簡化繼承登記程式、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探索告知制度。針對這三方面的內容上面已經有所詳細介紹,這裡就不再贅述。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的房產繼承製度將會變得更加完善,可以為廣大人民群眾帶來更多的福祉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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