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分享一則判決書,何董事這是真剛呀,連續上訴監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新01行終1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原任新疆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上訴人何某訴被上訴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監管局)警告、罰款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2022)新0105行初27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何某、被上訴人新疆監管局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1月21日,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原新疆銀保監局)向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銀行)發出兩份《稽核調查通知書》。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18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對新疆銀行開展現場檢查,查實該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情形,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20年12月30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對新疆銀行監管資料錯報漏報、整改不到位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立案。2022年6月17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擬對何某作出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7月21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新疆銀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存在監管統計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作為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報送牽頭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領導,對該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擬對何某予以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2022年8月3日何某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11月1日,新疆監管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不採納何某的陳述申辯意見,給予何某警告,處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5日,新疆監管局向何某送達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何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銀保監會2020年第8號令)的相關規定,新疆監管局(原新疆銀保監局)依法獨立對轄內銀行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有對轄內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職權。《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治理指引》(銀保監發xxxx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立資料質量管理目標,建立控制機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關於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和AB角的通知》(新銀黨發xxxx號)《新疆銀行關於印發客戶風險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新銀髮xxxx號)可證明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是客戶風險統計工作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向監管部門彙總報送客戶風險統計資料,定期檢查和通報客戶風險統計資料質量,組織落實整改和對授信客戶基礎資料的維護工作,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是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行領導。新疆監管局發現新疆銀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的違法行為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何某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董事做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新疆監管局對何某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相關的調查及告知義務,保障了何某的陳述、申辯權利,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式合法。綜上所述,新疆監管局對何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式。何某要求撤銷新疆建管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何某要求撤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作出的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對何某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一審在新疆監管局主要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將新疆監管局認定的何某應對新疆銀行被查發現的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的推定事實,作為一審查明事實。一審沒有認真進行實體審理,對雙方證據和辯護意見態度差異明顯,認定事實不合法,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何某實施了與新疆銀保監局檢查發現的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違法行為的發生之間有必然邏輯關係的違法行為。新疆監管局對何某個人責任的調查和審理結論並未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和證據事實進行,純屬主觀臆斷。2.一審對新疆監管局適用法律存在明顯錯誤不以為然,並認為其適用法律正確。同時由於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正確,一審適用法律也就錯誤。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釋義》這本書對法條有權威解釋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負責的,應是金融違法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指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外,以自己的行為造成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的責任人員。新疆監管局有意混淆了負有責任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概念。3.新疆監管局對何某的行政處罰程式已構成明顯違法。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義務,剝奪了何某繼續陳述申辯的程式性權利。明顯違反先取證,後裁決的行政處罰程式原則。新疆監管局從2020年12月30日立案到2023年11月15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長達1050天,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於90日的期限規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新疆監管局作出的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新疆監管局答辯稱,1.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式合法。新疆監管局具有對案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新疆監管局於2020年12月30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原新疆銀保監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擬對何某作出警告,處罰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7月21日,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2年8月3日何某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11月1日,新疆監管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不採納何某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12月5日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2.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調查,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資料存在嚴重錯報、漏報,涉及77條資料,且此前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存在。以上事實有稽核調查通知書、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嚴重錯報漏報明細、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意見書、新疆銀行關於印發客戶風險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證據證明。3.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使用法律正確。新疆銀行監管統計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的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治理指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4.新疆監管局作出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責任認定準確。何某作為時任執行董事,作為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報送牽頭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臨高,對該行客戶風險統計部門報表資料嚴重錯報、漏報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本案被訴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然存在。如,客戶風險統計報表中‘身份證號碼’‘信用評級結果’‘財務指標’‘授信資料’‘財務報表日期’‘審批抵質押率’均存在錯報漏報。”二審審理期間,新疆監管局陳述,因新疆銀行的監管統計報表資料錯報漏報金額巨大且存在屢查屢犯的問題,表明新疆銀行的資料報送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履職不力、未有效組織落實整改和實質提升資料質量,故對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及分管該部門的何某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稽核調查通知書,立案審批表,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調查通知書,中國銀保監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移交審理表,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報告,行政處罰案件審議會議決議兩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新疆銀行營業執照,關於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和AB角的通知,關於印發客戶風險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行政處罰調查筆錄及一、二審法庭審理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新疆監管局作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依法獨立對轄內銀行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有對轄內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完善檢查分析系統,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手段,開展檢查分析,實施現場檢查,提高現場檢查質效。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加強資料治理,按照監管資料標準要求,完成檢查分析系統所需資料整理、報送等工作,保證相關資料的全面、真實、準確、規範和及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訊科技外包服務等工作的監督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治理指引》(銀保監發xxxx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立資料質量管理目標,建立控制機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未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除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本案中,新疆銀行存在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資料存在嚴重錯報、漏報行為且與2018年經檢查發現的問題同類同質。《關於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和AB角的通知》(新銀黨發xxxx號)《新疆銀行關於印發客戶風險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新銀髮xxxx號)載明,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是新疆銀行是客戶風險統計報表的牽頭部門,負責向監管部門彙總報送客戶風險統計資料,定期檢查和通報客戶風險統計資料質量,組織落實整改和對授信客戶基礎資料的維護工作。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是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行領導,對該事實何某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並非對新疆銀行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應作為被處罰主體。本案中,何某系作為新疆銀行資料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負有建立健全新疆銀行資料統計報送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組織實施的職責。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新疆監管局認定何某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認定事實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立案調查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完成調查工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立案調查結束後,需要移送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完成案件審理,形成審理報告提交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立案調查部門根據辦公室意見需要補充材料的,自辦公室收到完整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七十九條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進行研究。需要補充調查的,進行補充調查。”本案中,新疆監管局於2020年12月30日立案,立案調查部門於2021年3月31日向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移交行政處罰案件材料。2021年6月17日,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向立案調查部門出具反饋初步審理意見,要求立案調查部門出具反饋初步審理意見,要求立案調查部門補充材料。2022年5月,立案調查部門完成最終補充材料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2022年6月17日,行政處罰委員會完成審理並形成審理報告提交至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新疆監管局的立案調查及審理並未違反上述規定。新疆監管局依據上述查明事實,向何某作出事先處罰告知書並送達,在充分聽取何某陳述申辯意見後進行補充調查,再次經過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審議,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何某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其作出罰款六萬元的新金監罰決字(2023)37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何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何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