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為進一步引導上市公司關注自身投資價值,切實提升投資者回報,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以下簡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開展市值管理應當以提高公司質量為基礎,依法依規運用併購重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現金分紅、投資者關係管理、資訊披露、股份回購等方式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指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相關主體責任義務進行了明確。一是董事會應當重視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在各項重大決策和具體工作中充分考慮投資者利益和回報。二是董事長應當做好相關工作的督促、推動和協調,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積極參與提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各項工作。三是董事會秘書應當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資訊披露等相關工作。四是控股股東可以透過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場信心。
《指引》就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和長期破淨公司作出專門要求。一是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當制定市值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職責分工等,經董事會審議後披露2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並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就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參照執行。二是長期破淨公司應當披露估值提升計劃,市淨率低於所在行業平均水平的長期破淨公司還應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就估值提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指引》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切實提高合規意識,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現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違規資訊披露等各類違法違規、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