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藍麗琦
近期,因中安科(600654.SH)與招商證券(600999.SH)互相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讓多年前的一起併購案再次浮出水面,其背後牽扯到數千名投資者索賠案件。
2015年1月,中安科的前身飛樂股份,成功用28.59億元收購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安消技術”)的全部股權。而招商證券擔任這起併購專案的獨立財務顧問,最早於2013年5月就與飛樂股份簽訂協議。
但在併購完成三年後,2018年1月,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書,這起併購案中,被併購方中安消技術虛構收入預測、虛增收入,資產評估金額大幅虛增54.46%,導致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在此之前,中安科的股價經歷暴漲暴跌。行政處罰落地後,中安科數千名投資者陸續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案由,將中安科、中安消技術、以及招商證券在內的多家中介機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方進行賠償。
時過境遷,這起案件中最受關注的兩名當事人,信披主體中安科、財務顧問招商證券,在2024年再產生新的糾葛。從曾經的合作方、共同被告人,再到如今互為原告與被告,專案當事方與中介機構的矛盾凸顯。
雙方“互撕”
10月12日,中安科釋出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告,其向招商證券索賠合計15.31億元,包括中安科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和股份、處罰金、虛增評估值的對價,以及當年聘請招商證券作為財務顧問的費用3150萬元。
在中安科起訴一個月後,招商證券進行了“反擊”。11月18日,中安科以被告人的身份再次披露訴訟公告。公告顯示,招商證券向中安科索賠2.79億元,此為截至當下其向7804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遲延履行滯納金、公告費、執行費,現招商證券向其他被告進行追償。
根據過往的多個公告,中安科數千名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相關投資損失的民事賠償事宜(以下簡稱“中安科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對中安科及其董事、中安消技術、以及多家中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中安科賠償損失,並要求相關董事人員、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時代週報記者獲取的其中一份判決書顯示,2021年5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對2名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訴訟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招商證券在25%的範圍內,對中安科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外部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瑞華所”)在1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月22日,一名知情人士告訴時代週報記者,在判決出來後,中安科賠償了一部分投資者,但中介機構當中,只有招商證券進行了賠償,其他機構或已登出,或者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
該知情人士還透露,一般來說,投資者應該先去找主要責任人中安科索要賠償,再去找連帶賠償責任的機構,但有部分投資者會直接找券商,因為他們認為券商賠付能力更強。
天眼查APP顯示,瑞華所於11月12日、11月20日兩次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被執行金額合計21.32萬元。
11月22日,時代週報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中安科,其證券部門人員稱,“從2022年12月公司(完成重整)開始,就已經在逐步向之前的投資者進行賠償,初步統計的話,之前是有8000多名中小投資者(追償),目前已經超過90%的進展”。
從雙方透露的資訊來看,招商證券已賠償的投資者人數7804名,接近中安科證券部人員透露的賠償進展。不過,後者並未透露中安科方已賠償多少投資者。
誰是責任主體?
中安科在10月披露的起訴狀中列舉了兩條針對招商證券的訴訟理由,且稱後者是“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
第一條,中安科認為招商證券“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鉅額賠償;第二條,中安科認為招商證券“未能幫助公司識別重組專案中的重大風險”,對重組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了錯誤意見,導致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
實際上,2018年1月,證監會在向中安科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就已明確表示,被併購方中安消技術,是此次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證監會查明,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資訊,分別虛構2014年、2015年盈利預測收入,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
而資訊披露義務人中安科(曾用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證券簡稱“中安消”)據此虛增評估發行股份,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彼時證監會對中安科、中安消技術都進行了行政處罰,對公司及相關董事、高管處罰合計280萬元。
但在兩年前,2022年8月,針對中安科的案件,招商證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2年9月,證監會對招商證券作出行政處罰,並罰款超千萬元。
證監會查明,招商證券未對中安消技術虛構盈利預測的專案予以必要的關注,未對專案中標情況和實際進展情況予以審慎核查,對製作、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引用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
對此,證監會沒收招商證券業務收入3150萬元、並處以3150萬元罰款,對2名專案主辦人則分別罰款5萬元,合計共罰沒6310萬元。
招商證券作為中介機構的罰款金額,要比中安科高出數十倍。彼時也正值監管趨嚴,2022年9月,中證協釋出修訂《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的通知,以督促保薦機構歸位盡責、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為導向,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的基本職責和執業標準。
什麼情況下可向其他相關方追償?
近日,針對該糾紛,盈科律所商事律師團隊高階合夥人瞿琨告訴時代週報記者,“證明方面,相關判決書已認定招商證券在虛增收入上有過錯,對中安科有利,可引用裁判觀點。”
但瞿琨表示,要證明所有損失皆由招商證券引起有難度,需綜合考量雙方服務協議、招商證券核查資訊方式、溝通內容、決策依據等,以判定其未盡審慎義務給中安科造成損失的佔比。
上述提到的二審判決書中,上海高院提到,從虛假陳述的內容來看,案涉證監會行政處罰涉及“班班通”專案、“智慧石柺”專案和“BT”專案等。就“班班通”專案,招商證券未能依據獨立財務顧問的執業準則,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但關於“智慧石柺”專案和“BT”專案,上海高院表示,主要涉及收入確認等財務會計、審計問題,並非招商證券作為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範圍,招商證券對上述事項僅承擔一般注意義務,稽核過程中不存在明顯過錯。
此次訴訟,中安科僅起訴了招商證券1名當事人,且其訴訟理由為“招商證券是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
而招商證券則起訴了13名當事人,這其中除了中安科以外,還有中安消技術、相關董事及高管人員,幷包括了瑞華所。且從中安科披露的招商證券起訴書來看,在訴訟理由一欄,僅提到招商證券“向其他被告進行追償”。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責任人因同一原因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或多個責任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瞿琨表示,此前判決招商證券在2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意味著投資者可向招商證券單獨索賠,也可同時向多個責任人共同主張權利,要求其在各自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瞿琨表示,招商證券只有承擔了超過其應當承擔的25%比例之外的責任,才能向其他機構追償,不然不能追償。
此外,對於招商證券起訴中安科,瞿琨強調:“現在還未清楚招商證券起訴中安科的理由,沒有看到具體關於招商證券訴訟請求對應的法律依據,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判定,對於中安科追償到底基於什麼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