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後臺有網友留言:
卦x,上今天的熱帖你看了沒有,說富途裁員40%-60%,你怎麼看?
原文連結先送上:
11.20|今天,網際網路的“瓜”都在這了!
筆者文章釋出後,後續就有不少富途的員工給筆者送來了一手的資料。原話都挺有意思,也給大家公開一下。
卦x,你這篇文章在公司火了,一哥們還直接全員@了李x,都快笑死!然後公司大群突然就禁言了,人數也隱藏了。剛磨合好的團隊,之前分市場,還說是做了最正確的事,現在又要市場合並了。真的是服了,有錢去贊助毅行!
此事發酵後,富途的公關就借媒體的嘴出來澄清了:
近期為進一步拓展海外業務,富途進行了組織架構的調整以提升運營效率,大幅度裁員帖子涉及不屬實內容。在調整過程中既有新增崗位,也有部分存量崗位最佳化,涉及的人員流動在公司總人數佔比為5%左右,屬於公司正常的經營迭代。”
今日,後臺又有不少富途的員工找到筆者,希望筆者就此事能給出一些建議。
建議就算了,筆者今天就站在一個職場自媒體的角度,幫大家指出一些問題。
首先,闡明一下筆者的觀點。
愈演愈烈的勞資矛盾趨勢,大家真以為靠輿論就能解決問題?忌憚確實每家企業都會忌憚,但企業們從來不是忌憚的輿論,而怕的是輿論背後意料之外的權力意志,輿論只是大家看到的表面罷了!
希望各位職場人們早點認清現實。不要指望什麼輿論,這類事只有靠你們自己不斷完善法律知識,才能解決問題!
當然,對於這種敢付諸於行動的人,筆者精神上可以支援一下。但也必須指出,一些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的行為,筆者並不提倡。畢竟,拿不到年終獎是小事,但因此被拘留帶來的後續麻煩可就多了去了。
其次,關於此次富途裁員的矛盾,筆者也大概瞭解了一下。
這次員工與企業主要的糾紛在於富途19號發財報,業績增長30%。按股本估算,老闆因此獲益頗豐。鑑於業績的提升,員工們自然期望能夠獲得更為豐厚的年終獎金。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次日,即20號,公司就傳出裁員的訊息,裁員給予的補償為N+1,口頭答應的13薪和年終獎公司不提了?
於是,就有了今天科興樓下的一幕!
好了,找到矛盾的所在,我們分析就簡單多了。
年終獎這種東西,在《勞動合同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勞動法》裡也沒有。基本上都是企業自己制定發放制度,或者不制定發放制度,想發就發,想不發就不發,想發多少就發多少。
那麼,員工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發放年終獎?又能要求多少呢?
前面,筆者也說了,勞動法裡基本沒有正面規範年終獎的條例。只有一個早年出臺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提到,獎金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筆者也找了不少法院的判例。不管是律師還是法官,他們判定員工的年終獎訴求,以及能夠主張多少年終獎的主要依據主要為企業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關協議以及公司過往的年終獎發放記錄。
這裡,筆者加一段上海高階人民法院的一段判詞佐證一下。
年終獎一般系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作績效和表現、公司經營情況給予的薪酬待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於此類獎金的發放和考評具有自主權。
如果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企業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裡,那麼企業就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當然,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老闆給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
這類不適用所有員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一句話就是:看合同;看老闆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