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網友諮詢: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怎樣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單宇律師解答: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單宇律師補充:
股東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應依法辦理股權權屬轉移手續。股權是一種典型的非貨幣財產,股東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應當依法對該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宇律師
執業於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擁有在法院工作的經歷,親自經辦上百宗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曾在大型房地產集團公司任法務經理一職,處理並解決了多起標的額超億元的訴訟案件,親自起草、稽核各類合同逾千份,為企業穩健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