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12月6日,上交所連下多份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決定。
因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存在資金佔用事項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等多項違規行為,此前IPO“折戟”的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實控人及相關責任人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與此同時,負責該專案的中介機構——(簡稱“民生證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容誠所”)也雙雙被罰,被予以監管警示。此外,兩名保薦代表人、兩名簽字會計師被予以通報批評。
福特科被通報批評
罰單顯示,2021年6月21日,上交所受理了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特科”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在發行註冊階段,福特科申請撤回申報材料,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4月7日作出終止註冊決定。
據瞭解,福特科由民生證券保薦,擬融資金額為4.57億元。該專案於2021年6月獲受理,同年12月透過上市委會議,2022年1月提交註冊。2023年3月,福特科及民生證券提交申請,主動撤回註冊申請檔案。同年4月,證監會決定對福特科終止發行註冊程式。
上交所認定,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福特科存在資金佔用事項披露不準確、不完整,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內控建設資訊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上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黃恆標、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羅劍峰、時任總經理郭少琴、財務總監林潔、董事會秘書練紅英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民生證券的兩名保薦代表人和容誠所的兩名簽字會計師也被予以通報批評。對於相關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證監會,並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資料庫。
民生證券、容誠所雙雙被監管警示
與此同時,作為專案的中介機構——民生證券、容誠所也被上交所採取監管措施。
上交所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民生證券作為專案的保薦人,容誠所作為專案的申報會計師,存在多項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第一,未完整、充分核查發行人涉及資金佔用事項。
根據申報檔案,發行人稱已對其報告期記憶體在的資金佔用等情形整改完畢,共涉及11000.96萬元。經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仍存在未披露的資金佔用。民生證券作為保薦人、容誠所作為專案的申報會計師,未完整、充分核查發行人涉及的上述資金佔用事項,發表的核查結論與現場檢查查明事實不符。
第二,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相關資訊披露。
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2020年末在冊的160名專職研發人員中有18名存在異常情況,包括在截止日前已離職、從事非研發活動、不瞭解所從事研發專案基本情況等。同時,發行人研發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相關基礎資料缺失,難以準確測算研發人員異常、研發固定資產與生產固定資產混同、部分非研發人員進行研發領料活動等對研發費用的影響,最多將導致報告期內研發投入累計減少516.08萬元。因此,民生證券、容誠所對發行人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核查不到位,導致發行人資訊披露不準確。
上交所認為,發行人資金佔用、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等事項經上交所多輪問詢,保薦人(民生證券)、容誠所未能勤勉盡責,開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審慎,導致資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違反了《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
上交所決定,對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予以監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民生證券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同時要求,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民生證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保薦工作業務質量。
上交所還要求,容誠所及相關會計師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結合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相關專案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舉一反三,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責編:萬健禕
校對:劉星瑩
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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