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深圳住宅小區(特指1994年7月8日起至今由深圳政府批准建設的住宅小區類房地產專案)內的地下車庫、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不動產財產,因為沒有合法辦出不動產登記證書,往往引起小區開發商(含投資商即事實開發商)與小區住宅業主之間長期存在有關規劃車位財產權屬糾紛,導致長期存在“停車難”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帶來巨大社會危害。本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小區內的地下、地上含露天的規劃車位所有權或70年使用權的財產權,一概歸屬開發商所有(2022年12月6日司法部“中國普法網”報道最高法的法律解釋中也得到如此確權,見後附圖),然而因為深圳小區地下車庫從未有合法辦出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案例,所以前述糾紛繼續存在,即巨大社會危害繼續存在,亟須依法消除這種糾紛。
只要有一個深圳小區地下車庫合法辦出不動產登記證書了,則前述糾紛立即“自愈”(自然消除糾紛),那麼,這種糾紛長期的、巨大的受害人——深圳民企開發商卓眾集團公司(含其股東、控股的賽華公司)因為這種糾紛而開展的“十二年卓眾維權”(2012.11.30~2024.06.24)的訴求“我的(車位)財產我做主”(符合天經地義要求)就自然能夠依法落地實施,就表示卓眾創始人溫湧波及其卓眾集團付出巨大代價的“十二年卓眾維權”事業專案,取得了重大成功!
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本深圳市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證書,近期會在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幸福家園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得到“歷史性”合法辦出,理由有三:
一、自1994年7月8日起至今施行的《深圳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四條規定:深圳政府規劃部門不出讓深圳小區地下土地自然資源即地下空間(地下車庫)給開發商,因此深圳小區地下車庫不計容積率未分攤,不佔用所屬小區可銷售建築面積不動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深圳政府規劃部門沒有收取地價,所以深圳政府規劃部門(代表國家)是深圳住宅小區地下空間即地下車庫不動產權人(所有權人),但因為深圳政府規劃部門不支付地下車庫建設工程款給開發商,所以開發商當然就是所開發深圳住宅小區地下車庫70年使用權的財產權人。由於未向開發商支付地下車庫建設工程款,所以深圳政府規劃部門或其所屬區政府(代表國家)就一直無法合法辦出深圳小區地下車庫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2024年12月3日,福田區幸福家園小區開發商卓眾集團公司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提交有關“事實國家(福田區政府代表國家)徵收”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且在當天收到福田區政府(屬下蓮花街道辦)書面告知對卓眾的該項徵收訴求,他們“決定受理”(見後附圖),卓眾給30天協商解決限期,如協商解決成功即完成徵收徵用及補償(協商不成則依法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也能夠達到解決,但是協商解決的機率大,因為協商解決速度快,福田區政府可避免“浪費政府公款”即浪費事實徵用補償款即租金,因為複議或訴訟消耗的時間最終是需要福田區政府支付事實徵用補償款即租金的,理由是確實在徵用卓眾不動產中),則等於福田區政府已經支付清該小區地下車庫建設工程款,合法完成地下車庫地下土地70年使用權、地下車庫永久所有權都合二為一記載在福田區政府(代表國家)名下,即具備了合法辦出該小區地下車庫不動產登記證書(登記在福田區政府名下)的法律條件,福田區政府當然會立即合法辦出(否則不能合法行使相關權利例如收租權利、抵押貸款權利等;不能實現資產的應有市場價值,相關責任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此第一本深圳市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證書就自然“歷史性”誕生。
三、與深圳小區地下車庫一樣,也是不計容積率未分攤,不佔用所屬小區可銷售建築面積不動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深圳政府規劃部門沒有收取地價即未出讓的深圳小區地上車庫如地上架空層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的不動產權人(所有權人)是深圳政府規劃部門(代表國家),但因為深圳政府規劃部門不支付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的建設工程款給開發商,所以開發商當然就是所開發深圳住宅小區的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70年使用權的財產權人。前述所說的福田區政府徵收就包括了該小區296個規劃車位(含地下車庫243個、地上車庫23個及地上露天30個)的權屬整體,也就是前述所稱“第一本”,不但是第一本深圳市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證書,也是第一本深圳市住宅小區全部規劃車位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當有了前述“第一本”的誕生,它自然帶來這樣的成果:以正視聽!深圳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所有權或70年使用權的財產權有主人(業主),它的主人(業主)就是:
一、當深圳住宅小區所屬區政府徵收了小區全部規劃車位(含地下車庫、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不動產的,則這些車庫等不動產所有權的財產權人就是所屬區政府,區政府是這些車庫等不動產的主人(業主),可以依法落地實施“我的(車位)財產我做主”的權利,且無可爭議即不再有小區規劃車位權屬糾紛,能夠從根源上徹底解決所屬小區長期存在的“停車難”問題,有利社會穩定,是社會發展的巨大進步,因此造福社會。
二、當深圳住宅小區所屬區政府沒有徵收小區全部規劃車位(含地下車庫、地上車庫、地上露天規劃車位)不動產的,這些車庫等不動產70年使用權的財產權人就是所屬小區開發商(含投資商即事實開發商),開發商是這些車庫等不動產的主人(業主),可以依法落地實施“我的(車位)財產我做主”的權利,且無可爭議即不再有小區規劃車位權屬糾紛,能夠從根源上徹底解決所屬小區長期存在的“停車難”問題,有利社會穩定,是社會發展的巨大進步,因此造福社會。
由上可知,以上成果是“十二年卓眾維權”所帶來的重大“社會貢獻”,透過“事實國家徵收”的方式得到最終實現——即實現了“我的(車位)財產我做主”的維權訴求,可解決“停車難”問題。不用多久,深圳長期存在的“停車難”將退出歷史舞臺,深圳社會就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幸福家園”(表現:社會和諧穩定長治久安與繁榮興旺),2012年龍年開始、2024年龍年結束即龍始龍終的“十二年卓眾維權”將會得到社會的廣泛讚譽,歷史不會忘記這樣的客觀事實:“十二年卓眾維權”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停車難”問題,造福了社會。這是卓眾的“重大使命”,卓眾不負所望,努力奮鬥,最終圓滿完成了“重大使命”,卓眾人為此感到驕傲。
2024年12月11日卓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