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又有“老鼠倉”曝光,當事人被處罰款100萬元
中國基金報記者 王建薔 天心
又有“老鼠倉”曝光!
12月18日,天津證監局釋出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證監局對王宇恆在某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最終處以100萬元罰款。
王宇恆存在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天津證監局對王宇恆在某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存在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於2024年12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2015年5月20日,王宇恆入職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恆擔任該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恆負責某基金投資指令下達等日常投資管理工作,知悉該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等未公開資訊。
王宇恆與張某於2019年相識,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頻繁透過等通訊工具交流,交流內容涵蓋行業資訊、技術動向、公司基本面、個股等。此外,二人還存在互相介紹投資、合作專案以及資金換匯等行為。
“張某”招商證券賬戶由張某實際控制使用。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恆透過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張某交易7只股票,張某操作“張某”招商證券賬戶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關交易與王宇恆管理的基金髮生趨同。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基金交易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所計算資料等證據,足以證明。王宇恆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聽證會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在12月13日的聽證會上,王宇恆提出四點申辯意見:
其一,王宇恆主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拾轎子”的目的,客觀上無收益,與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有本質區別。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系職務需要,是為實現基金資產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內容均為股票相關行業資訊及相關推測性觀點,不屬於未公開資訊。
其三,張某是資深科技投資人,擁有廣闊資訊源和行業資源,足以獨立作出交易決策,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未對後者的交易決策產生影響,交易趨同屬於機率事件。
其四,王宇恆為基金財產增值作出巨大貢獻,不存在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資者權益等嚴重情節,擬作出的處罰過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王宇恆請求不予處罰。
經複核,天津證監局認為:
第一,王宇恆實施了利用未公開資訊明示、暗示張某交易的行為。二人長期保持頻繁交流,關係密切。王宇恆知悉基金關於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開資訊,其在對有關股票進行分析、推薦時利用了相關未公開資訊,實施了明示、暗示張某交易有關股票的行為。
第二,張某的趨同交易行為與王宇恆的明示、暗示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張某賬戶交易的整體趨同比例在王宇恆任職期間顯著提高,交易趨同明顯異常。對於案涉7只股票,王宇恆獲取相關未公開資訊的時間、王宇恆與張某聊天談及相關股票的時間、張某從事相關交易的時間存在關聯性。至於張某作為行業人士是否有自己專業判斷、王宇恆意見是否為張某實施決策的唯一資訊,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第三,本案量罰並無不當。本案處罰已充分考慮王宇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不存在過重情況。
因此,天津證監局對王宇恆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王宇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王宇恆處以100萬元罰款。
製作:艦長
編輯:閆晶瀅
稽核: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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