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期,執法部門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的相關報道引發公眾極大關注。針對此種執法領域的亂象,有人形象地稱之為“遠洋捕撈”。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干擾,影響企業家對未來的信心。因此需要予以堅決遏制。
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現象此前不能說完全不存在,但之所以在近段時間引發了特別關注,是因為人們擔心長期以來高度依賴土地財政的某些地方的捉襟見肘,不得不透過執法的罰沒收入來彌補財政虧空。
從這個角度來看,要想從根本上遏制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問題,就需要對地方財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也需要對地方財政的支出結構以及央地財政結構進行調整。否則地方上“事多錢少”,為獲取足夠的可支配財政資金,就有動力去進行趨利性執法。
這些根源性問題的解決,毫無疑問是一個長期過程。但是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造成的損害卻是當下立即發生的。因此也不能無限溯源、無限歸因,需要直面現實問題,拿出切實的決心和措施去治理。
圖/視覺中國
就治理措施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第一,對執法過程中相關執法部門對企業主要資金往來銀行賬號的查封、凍結的許可權,應進行嚴格控制。在異地執法案例中,涉案企業的銀行賬戶多會被隨意凍結、查封。這幾乎會立刻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很多企業在銀行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被迫妥協,息事寧人,以所謂的主動繳納罰款來換取賬戶解凍。考慮到這一措施的巨大影響,對企業銀行賬戶進行凍結的許可權應嚴格限制。特別是法院應公安或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進行銀行賬戶查封凍結時要有嚴格的管控措施,嚴格依法依規審查採取凍結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釋出相應的指導性司法政策檔案,並且對不嚴格執行相關要求的法院的負責人進行追責。
第二,規範對企業高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的許可權。涉案企業的高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一旦被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很可能導致企業經營一夜之間陷入癱瘓,發生類似於銀行擠兌的事件,企業正常的經營就此垮掉。鑑於相關措施的巨大影響,國家應明確對涉案企業高管進行調查、但未明確判定有罪有責的時候,可以採取繳納保釋金、取保候審等緩和化措施。建議兩高可出臺相關司法指導意見,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之所以如此,不是認為企業高管享有法外特權,而是在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之下,更加審慎地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避免產生“殃及效應”。
第三,異地執法辦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設定提級管轄和共同上級審批制度。我國相應法律法規對於管轄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需要遵守。對於涉及多地多域多人的案件,應該本著實事求是、最實質聯絡的原則,確定管轄關係,不能允許一些異地執法部門透過個別行為,人為製造、創造管轄。如果涉及異地執法辦案,可以考慮建立提級管轄或者上級審批,指定管轄。透過這種方法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遏制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行為。
第四,建議國家層面近期開展一項針對此類問題的專項整治行動,並且建立行政主官追責制度。事實上,已經有不少案件表明,異地趨利性執法其實就是在地方主要官員的授意甚至指使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有組織、有授意的異地趨利性執法的地方的主官進行追責,有利於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
第五,針對異地趨利性執法,要在較高層級開放投訴舉報通道,對於實名舉報的案件,要做到有落實有反饋。最近一段時間,相關方面多次表達對於趨利性執法進行堅決治理的決心。應該透過一批典型案件的曝光以及對責任人的追究,來彰顯法治的精神,穩定人心,夯實信任和預期。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發於2024.11.11總第1163期《中國新聞週刊》雜誌
雜誌標題:如何有效治理“遠洋捕撈”?
作者:薛軍
編輯: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