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監會發布《指引》,強化經營機構“關鍵少數”人員管理
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樹超
近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指引》進一步細化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並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式,透過強化經營機構人員管理,進一步夯實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根基。
細化任職條件
推動提升經營機構治理水平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提出明確要求。新“國九條”要求完善經營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
建設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隊伍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更是影響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規風控能力的“關鍵少數”。
根據《指引》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同時,作出“新老劃斷”安排,明確要求適用於《指引》釋出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業內人士表示,《指引》落實中央會議精神,在《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細化對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要求,確保其專業能力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另一方面,透過強化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資質要求,督促經營機構擇優審慎確定人選,有利於提升其履職盡責能力,推動經營機構提高治理水平,促進合規穩健運營。
完善任職備案程式
最佳化協作 發揮合力
在任職備案方面,《指引》進一步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式安排,壓實經營機構聘任管理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主體責任。
《指引》強調,經營機構在聘任董監高人員前,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資訊。審慎考察擬聘任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式前,與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避免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對公司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指引》在強化對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把關要求的同時,強調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對未作審慎考察、未與監管部門溝通,且擬聘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有力傳導嚴的監管導向。
此外,《指引》還明確了適用範圍,要求《高管辦法》第56條規定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子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基金服務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比照適用《指引》規定。同時,為防止經營機構主要股東因不瞭解監管要求提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指引》在起草說明中明確要求經營機構及時將《指引》相關規定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監高人員,推動主要股東與監管加強溝通、發揮合力。
製作:艦長
編輯:江右
稽核:許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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