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明確要求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同時,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式安排,壓實經營機構聘任管理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主體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監管部門進一步細化對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和任職備案程式,意在強化經營機構人員管理,把好“關鍵少數”入口關。
堅持專業門檻,董事長、總經理需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指引》在《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細化對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要求,確保其專業能力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具體而言,《指引》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方面的工作經歷。同時,《指引》作出“新老劃斷”工作安排,已在公司任職的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則無需適用新要求。
此次細化"關鍵少數"任職條件是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落實,黨中央對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提出明確要求,新“國九條”要求完善經營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
“建設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隊伍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更是影響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規風控能力的‘關鍵少數’,需要堅持專業門檻”。業內人士指出,透過強化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資質要求,督促經營機構擇優審慎確定人選,有利於提升其履職盡責能力,推動經營機構提高治理水平,促進合規穩健運營。
壓實主體責任,完善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程式
《指引》進一步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式安排,壓實經營機構聘任管理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主體責任。強調經營機構在聘任董監高人員前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資訊,審慎考察擬聘任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指引》明確,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式前,與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避免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對公司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以節約監管資源、減少事後糾偏成本。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在強化對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把關要求的同時,《指引》強調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對未作審慎考察、與監管部門溝通,且擬聘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有力傳導嚴的監管導向。
此外,實踐中經營機構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常常由主要股東醞釀、提名,為推動主要股東與監管部門加強溝通、發揮合力,避免其因不瞭解監管要求提名不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指引》明確要求經營機構及時將《指引》相關規定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監高人員。同時,在適用範圍上,《指引》明確適用於《高管辦法》第56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券商人員管理持續規範
人員管理是證券基金行業監管的基礎性制度,經過20餘年積累,逐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基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為主體,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規則體系,對強化行業人員管理,規範任職、執業行為,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經營機構董事長、高階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遵循的規則以2022年4月實施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為主,該規則從全鏈條監管、最佳化人員任職條件、支援引入境外專業人才、強化執業規範、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簡化監管規則體系等六大方面規範人員管理。
同年,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在人員聘用、考核、晉升時應當考察其道德品行情況。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指引》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細化解釋,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公司“關鍵少數”的任職備案管理,強化機構審慎考察義務,督促機構加強對人員的內部管控,引導機構加強與主要股東和監管部門的溝通,有助於提升從業人員特別是董監高人員等“關鍵少數”的執業素養和規範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執行。
責編:葉舒筠
校對:王蔚